你好呀,我是赵滟,曾是执行法官现是律师小白,热爱阅读与跑步,奉行长期主义,分享执行干货+认知提升。希望和你一起,每天进步一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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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查封的财产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2、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在被执行人名下的。
3、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
4、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判断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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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查封的财产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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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的本质
现行法律制度不允许重复查封,但为了避免首封解封后查封脱节等问题,允许采取轮候查封措施,本质是——其他法院执行措施排队等候,查封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即自动生效。
轮候查封并非生效查封,对第一顺位轮候查封而言,仅在首封解除后,第一顺位轮候查封才自动生效。
在轮候查封生效之前,轮候查封法院并未取得案涉财产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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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不要轮候查封
要!必须要!
“轮候查封制度对于确保人民法院间查封处置财产的有序衔接,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维护轮候查封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规定首封法院可以采取处置措施,在后查封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你没有进行轮候查封,没有加入排队的序列,在首封申请执行人处置财产的时候,你如何得知处置财产的准确日期,你如何递交参与分配申请。
你不轮候查封,法院咋晓得你有债权,咋个通知你,参与分配中法院没有义务通知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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