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鲁农(渔政)罚〔2025〕87号。刘亭亭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给予刘亭亭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9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5月22日
2.鲁农(渔政)罚〔2025〕88号。苏绍明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给予苏绍明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非法捕捞面条鱼鳀鱼混合物(面条鱼约占80%)157.4千克、鳀鱼37.5千克,共计194.9千克(已于2025年4月23日采取变卖方式先行处置,变卖所得1680.48元);罚款1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5月19日
3.鲁农(渔政)罚〔2025〕89号。赵志敏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给予赵志敏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渔获物口虾蛄19千克(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法律规定,已采用放归的方式进行了先行处置);罚款1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5月19日
4.鲁农(渔政)罚〔2025〕91号。王子泉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给予王子泉如下行政处罚:
①没收非法捕捞的面条鱼、杂鱼混合物138.8千克(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法律规定,已采用变卖的方式进行了先行处置,变卖所得1526.8元);罚款10000.00元。
②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罚款30000.00元。
共计罚款4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5月21日
5.鲁农(渔政)罚〔2025〕92号。张海明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给予张海明如下行政处罚:
①没收非法捕捞的面条鱼、杂鱼混合物71.7千克(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法律规定,已采用变卖的方式进行了先行处置,变卖所得788.7元);罚款10000.00元。
②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罚款70000.00元。
共计罚款8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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