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31,“网络关键词”诈骗犯罪中签订合同的行为对案件性质的影响。
1、吴剑等人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264号。
2、被告人吴剑,男,24岁,江苏省无锡市开发区。
3、吴剑2015年伙同他人分别冒充中介、买家、第三方公司技术人员,伪造无锡天宏网络、北京飞龙科技、深圳控股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印章,虚构有买家欲高价收购“网络关键词”与持有人取得联系并引诱其前往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又虚构“网络关键词”资源需要制作网络检测报告、专利证书、国际端口配套产品才能交易的事实,骗取持有人签证交易合同并支付有关证书和配套产品的制作费用,合计诈骗被害人李某等五人500800元,案发后,吴剑及同伙退赃170300元。无锡市开发区检察院以吴剑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起公诉。
4、开发区法院判决吴剑诈骗罪10年罚金10万、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3个月罚金10万,并继续追缴赃款330500元。
5、司法观点,本案吴剑虽然与被害人签订了收购“网络关键词”合同,但该合同只是整个诈骗犯罪的一个环节,不能涵盖吴剑等人的全部犯罪行为,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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