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片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接触到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10月9日,某职业高中二年级的未成年人谢某(16岁)与同班同学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王某多次以侮辱性外号“黑卤蛋”、“猪头肉”等挑衅谢某,并用言语侮辱其家人(如“我要拿筷子塞进你妈的XX里”等),还对谢某说“你有本事打我啊!”,甚至还主动与谢某发生肢体冲突,谢某忍无可忍后情绪失控,与王某互殴,期间谢某将王某摔倒在地致其两颗门牙缺损(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谢某主动配合调查,其父母积极协商赔偿,主动表示愿意赔偿人民币5万元,但王某的母亲提出天价索赔(60万元),双方调解未果,公安机关对谢某取保候审后,于2025年5月20日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起案件到了检察院以后,王某的母亲态度依然相当强硬,她委托的律师也是个“刚烈 ”的汉子: “满足60万元的索赔,就签调解协议,给你谅解书,不然就免谈,等着小家伙起诉到法院,哪怕是缓刑,也要留一个案底,他一辈子就毁了!”
这起案件,就遇到了一个在刑事诉讼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在没有被害人两节的情况下,原本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是否还能适用不起诉?或者换句话说,被害人的谅解是不是不起诉的必要条件?
我的观点是:不需要。
先说一般情况,大道理我就不说了,摘录一段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同志在2020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中的讲话。
对被害人不谅解或不同意从宽处理的案件拟不起诉的,视情邀请代表、委员、律师、专家学者等参与公开听证。
也就是说,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即使被害人不谅解或不同意从宽处理,也并不是不能适用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即可以自行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视情邀请代表、委员、律师、专家学者等参与公开听证”。
这就对了嘛,检察院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不敢作出不起诉决定,往往是担心害怕被害人没谅解的情况下,会针对检察院展开无休止的信访,为了不“惹事上身”,只能捏着鼻子往法院起诉。
现在有了“听证会”这种“准法庭”,可以把决定是否不起诉的权利交给听证会,这样也有利于息诉停访,解决社会矛盾。
而在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则更加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
先看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一)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的;
(二)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的;
(三)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和量刑情节,衡量是否“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为具有悔罪表现:
(一)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二)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退赃、尽力减少或者赔偿损失的;
(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四)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五)犯罪中止的;
(六)其他具有悔罪表现的情形。
对于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但诉讼时已成年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由此可见,“取得被害人谅解”只是“具有悔罪表现”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唯一的或者必要的表现形式。
只要有“认罪认罚”、“赔礼道歉”等形式之一,就可以认为具有“悔罪表现”,综合其他四项条件,由人民检察院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而且,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优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积极适用】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依法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积极自我改造,从而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对于不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为其创造条件,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具体把握】人民检察院对于既可以附条件不起诉也可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优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这个指引非常值得细读,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做了详细的规定。
说实话,按照这个《指引》,那几乎所有的未成年人都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先说基本的五条要求。
1、“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的”
这不是废话吗?不是未成年人谁来看这个《指引》?
2、“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的”
这三章的犯罪分别是:“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几乎涵盖了未成年人可能涉及的绝大部分犯罪。
3、“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本身就应当大幅从轻、减轻,大部分案件都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
4、“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
这几乎又是废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犯罪,那不就是“存疑不起诉”了,根本不用考虑“附条件不起诉”。
5、“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的”
这一点最有意思,只要有“认罪认罚、赔礼道歉、取得谅解、自首立功、犯罪中止、其他”六类表现之一,就能认定为“具有悔罪表现”。
万千注意这一点:取得谅解并不是“具有悔罪表现”的必要条件,在未能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只要具备其他五点,就可以认定为“具有悔罪表现”,进而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五项条件。
在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但符合五项条件的情况下,《指引》规定是:
1、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依法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2、应对于既可以附条件不起诉也可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优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这话已经说的非常透彻了,除非特殊情况,对未成年人是当然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
所以说,在这起案件中,我真的想奉劝被害人的律师要多学学法律法规,不要误导受害人父母,提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天价赔偿要求,并不能算是给人民检察院施加压力,我相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必定会做出正确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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