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谈谅解,遇到被害人“狮子大开口”怎么办?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家属或者律师在和被害人谈谅解时候,经常会遇到“狮子大开口”的情况,那么遇到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去解决?比如交通肇事案件,当事人酒后驾车把人撞死了,当事人家属去和被害人家属谈谅解,被害人这方开口要500万,家属问我怎么办?类似这种,超过正常家庭的承受能力,但是我们又需要拿到谅解书的情况,应该如何去应对呢?两种方式:
第一,当被害人提出天价赔偿要求时,可以通过录音留存协商过程是有效的应对手段。录音的核心目的是向办案机关、公诉机关传递两个关键信息:其一,被告人一方具备强烈的和解意愿,始终积极主动地与被害人沟通,并且愿意在经济能力范围内进行合理赔偿;其二,当前协商陷入僵局,并非被告人一方缺乏诚意,而是被害人提出的赔偿条件严重超出合理范畴,例如当事人要求支付高达500万的赔偿金,且态度强硬,表示低于该金额绝不同意谅解。将这些录音证据提交给办案人员,能够让他们直观了解协商的真实情况。办案人员作为具有主观判断能力的个体,在听到此类不合理要求后,会基于公平正义的职业素养与道德认知,对被害人方的行为进行评判。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更容易共情被告人一方的处境,从而在量刑考量或案件处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的积极态度予以认可,同时也对被害人不合理的要价行为进行适当评估。
第二,当被害人提出天价赔偿,导致无法达成谅解协议时,可善用“积极赔偿从轻”条款争取量刑空间。在做罪轻辩护的案件中,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即便未获得被害人谅解,只要被告人主动赔偿,同样可获得20%-30% 的从轻量刑幅度。若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可与公诉机关沟通;若已进入审判阶段,则联系审判人员,申请将赔偿款存入办案机关指定账户。例如,面对被害人索要500万的高额赔偿,家属仅筹措到10万元,也可将筹措到的10万元打到办案机关的指定账户,这样即便被害人最终未出具谅解书,该主动赔偿行为也能成为法定从轻情节。若案件审结后被害人仍拒绝接受赔偿,款项通常会被退回,或依法转为罚金。这一策略在我们代理的多起案件中成功实践,这个做法的核心就是通过积极赔偿创造量刑优势,为被告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避免因被害人不合理要价而错失从轻机会。
那么如果在达成和解意向后,有一个技术性操作的问题需要大家注意。即便双方达成和解意向,仍常陷入信任危机:被告人担忧“钱转了,谅解书却落空”,被害人则顾虑“签了字,赔偿款拿不到”,这种互信缺失常导致双方陷入“先给钱还是先签书”的僵局,甚至让本已谈妥的和解功亏一篑。我们应该如何破解这个难题?我建议可以申请在办案机关主持下签署协议。实践中,即便双方未产生纠纷,我仍建议采取此方式,因为办案机关的介入不仅能有效约束双方履约,更能从根源上规避事后反悔等风险。在具体操作时候,律师可以提前与办案人员沟通核心内容,包括赔偿金额、谅解书撰写主体及内容范围等,大多数办案人员基于化解矛盾,提升社会稳定性的考核需求,乐于促成和解;即便部分人员表示不便主持,也可协商在办案场所内,由双方自行签署,借由公权力的在场见证,形成对双方的实质约束。我们可以试想,当被告人在检察官见证下完成 30 万赔偿转账,被害人不可能当场毁约拒绝出具谅解书;反之,被害人在法官面前签署谅解书后,被告人也难以以“钱未凑齐”为由失信。这种通过公权力背书的方式,可以让双方构建起相互信任的桥梁,让和解真正具备法律效力与执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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