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三通一平”未达标能否成为对抗行政处罚的理由?行政机关程序违法被法院全盘推翻!
某企业通过竞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行政机关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三通一平”,企业无法动工开发。行政机关以“土地闲置满2年”为由,作出无偿收回决定。经法院审理,认定行政机关程序违法且事实依据不足,最终撤销处罚决定。
本案核心辩护观点是,1.土地未达“三通一平”标准行政机关违约,行政机关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企业无法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三通一平”为交付条件,行政机关自认“市政供水未通到位”,直接导致土地无法使用。法院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认定企业未开发系因行政机关违约,属正当原因,不符合闲置土地处罚条件。2.程序违法,行政机关滥用公告送达剥夺陈述申辩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0条,行政处罚决定须直接送达当事人,公告送达仅限“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本案中,行政机关仅以“电话联系不上”为由公告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未尝试邮寄、现场送达等方式,程序严重违法。法院据此撤销决定,彰显程序正义的刚性。3.闲置认定,行政机关未举证土地具备开发条件。闲置土地处罚需证明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开发”。本案行政机关既未完成“三通一平”,又无证据证明企业可自主克服障碍,反而要求企业“自行打井”,法院认定其举证不充分。
本案提醒各位企业,土地出让合同须明确“三通一平”标准、完成时限及违约责任,避免模糊表述;针对行政机关的公告送达、听证缺失等程序瑕疵,立即启动行政复议或诉讼;土地交付时留存影像、验收记录;开发受阻时发函催告并公证;行政处罚后全面审查程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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