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对两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万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万宁中学学生、媒体记者、家属代表等近百人到场旁听。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购买“电子烟”毒品原材料、烟油等,被告人王某、陈某按比例混合制成可吸食的“电子烟”毒品,后林某、王某、陈某等人先后多次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该“电子烟”毒品,其中李某、夏某购买该电子烟毒品后进行再贩卖,蔡某鸿等人还参与运输转移毒品,并从中获利;另一案件中,被告人蔡某收取毒资后帮助朱某等人联络、购买含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成分的毒品,将毒品交予朱某等人,并与朱某一同吸食,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万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王某、陈某明知是依托咪酯“电子烟”毒品仍多次调配并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依托咪酯“电子烟”仍多次购买后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夏某明知是依托咪酯“电子烟”毒品,为获取差价,二次购买毒品并转让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蔡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有偿转让,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林某、李某、夏某、蔡某鸿明知是依托咪酯“电子烟”毒品仍多次通过运输方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万宁法院一审依法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来源:万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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