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国首部《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
这部法律自其征求意见阶段就万众瞩目、充满期待!
万博新经济研究院院长滕泰先生认为,在当今全球科技博弈、提振消费与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关键时期,《民营经济促进法》从基本经济制度高度明确了民营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该法出台可谓一颗重磅“定心丸”,意义重大。
在保护民营企业方面,滕泰认为,该法回应了最关切的几个问题,比如“所有制歧视”“准入难” “趋利性执法”“检查扰企” 等,为许多关键问题划定红线、确定原则。
在该法生效的第一天,我们刊发万博新经济研究院院长滕泰先生以及副院长张海冰先生一文,也期待各位方家积极解读与讨论。
作 者:滕泰 万博新经济研究院院长
张海冰 万博新经济研究院副院长
来 源:正和岛(ID:zhenghedao)
当前,应对全球经济科技竞争,提振消费,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亟需中国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壮大。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将改革开放以来符合时代要求、经过实践检验的理论、政策和做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明确了民营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确定了一系列关系民营企业发展的保障措施,不仅是对之前社会上各类错误思潮的坚决回击,更是对今后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
然而,目前关于该法的讨论中,积极表态较多,深度解读太少,应加大解读深度,引导社会更深刻地认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重要性,并尽快选出一批正面和反面的应用案例典型,通过狠抓《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实,推动新一轮民营经济发展高潮。
要从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提高对民营经济地位的认识
以立法的形式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一要能明确定位,彻底打消民营企业家的顾虑,二要能提供保障,消除各种侵害和干扰民企发展的负面因素。
能否在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的坐标系中,找准民营经济的作用、贡献和地位,决定了民营企业家能否放下包袱,形成稳定的预期,充分发挥企业家才能,从而创造更多社会财富,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和居民收入,推动经济繁荣发展。
在改革开放以来对民营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重要组成部分”等论述的基础上,二十大以来我们对民营经济的认识不断深化,思想不断解放,定位越来越明确。
继《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之后,这次又以立法的形式,首次将民营企业地位提升至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高度,深刻阐明了民营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从消费品市场到生产资料市场,再到要素市场,民营企业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
设想一下,如果没有民营企业,所有的企业都是国有性质,即使构建了市场,本质上也是一种“模拟市场”,因为所有的市场主体最终都属于同一个主体。
因此,民营经济是构建中国基本经济制度不可或缺的力量,应当在全社会形成“只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共识。
在去年出版的《中国民营经济论》中,我们就曾建议,应当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明确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期目标。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是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明确提出,“国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这一系列表述,标志着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地位实现了从实践探索、理论认同到法律明确的重大跨越,民营经济将迎来更加长期稳定的发展环境。
而社会舆论和各界人士对于此次立法的主要意义,尚缺乏足够深度的认识。
在急需民营经济大显身手的关键时刻,如果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宣传和学习仅仅停留在形式上的认知层面,不能提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高度和深度进行解读,就难以达到提振信心的初衷和引领实践的需要。
解决民营经济发展关切提供实用法律武器
“所有制中性”原则和公平竞争,维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等正当要求,构成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是民营经济发展的“空气”和“土壤”。
如果这些条件得不到及时保障,就会出现市场准入和生产要素获取方面的所有制歧视,通过拖欠账款、趋利性执法、权力寻租等方式损害民营企业权益,通过繁琐程序扩张行政权力等问题,增加民营企业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挫伤民营企业家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影响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进而影响中国经济繁荣发展。
《民营经济促进法》从保障公平竞争、改善投资融资环境、支持科技创新、注重规范经营、优化服务保障、加强权益保护、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全面地涵盖了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堵点、痛点,有针对性地力争从法律层面给出解决方案。
例如,针对长期困扰民营企业的“所有制歧视”和“准入难”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拆除隐性壁垒,让民营企业挺直腰杆参与竞争。
在要素资源配置领域,《民营经济促进法》直面“所有制歧视”沉疴,硬性规定民营企业平等使用资金、技术、土地等生产要素及公共服务资源,特别对金融机构单方面抽贷断贷行为设置违约责任,为民营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
面对侵蚀市场信心的“趋利性执法”乱象,《民营经济促进法》亮出红线:严禁以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异地执法必须严守权限程序,“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同时建立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从源头遏制权力任性对企业的误伤。
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检查扰企”顽疾,该法将“减少干扰、快速处置”确立为行政执法原则,不仅将“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检查”等机制升级为法定程序,更要求执法机关对企业的合法诉求即时响应,让企业从疲于应付检查转向专注经营创新。
相较《草案》和二审稿,最终发布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展现出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务实性:
公平竞争条款要求“及时清理”相关政策,突出整改时效;投融资规范新增“禁止单方面增设贷款条件”,对抽贷限贷行为形成更全面约束;知识产权保护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升侵权成本;企业权益保障在原有名誉权、荣誉权基础上,明确将名称权纳入保护范畴,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
应该说,对当前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痛点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都尽可能地给予了回应,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有望成为民营经济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应加大《民营经济促进法》贯彻力度推动新一轮民营经济发展高潮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营企业曾经出现四次创新高潮:
1984年被称为中国民营经济的“创业元年”,涌现出了张瑞敏、柳传志、刘永好、李东生等著名企业家;
1992年前后,出现了郭广昌、朱新礼、陈东升、俞敏洪等被称为“92派”的民营企业家;
1999年前后的互联网等新技术引发了新一轮创业热潮,阿里、百度、新浪、搜狐、腾讯、网易、京东等都是在这一阶段前后成立;
2009年左右出现的移动互联网创新潮中涌现出了微博、微信、小米、美团、滴滴、快手、今日头条等互联网“大厂”,以及拼多多、米哈游等创新企业。
实践证明,每一次民营企业出现创业高潮,都将中国经济推上一个新的发展台阶。
当前,人工智能大潮兴起,民营企业自主决策、自我激励,与全球市场经济兼容性更好的优势与时代的历史机遇碰撞,以深度求索、宇树科技等新锐企业的涌现为标志,第五次民营企业创业创新潮呼之欲出。
在这种背景下,民营经济更需要法律护航,《民营企业促进法》的出台和实施适逢其时。
《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以来,各方面纷纷积极宣传,但总体看正面表态多,罗列条文内容多,但理解高度不够,解读深度不够,不足以有效提升社会公众对民营经济地位的认识,提振信心的效果也有待提高。
当务之急,应当组织专家对此次立法在民营经济地位方面的重要论述、保障民营经济权益的一系列规定进行更权威、更深度的解读,让政府部门、民营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民营企业促进法》形成更加广泛和深入的认知,让《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条文转化为可感知的营商环境优化。
当然,更有效的措施是趁热打铁,在法律颁布后抓一批典型案例。
其中,既要有按照《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正面典型;
更要对那些违反《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妨碍公平竞争、实施趋利性执法、拖欠民企账款、侵犯民企权益、造谣侮辱诽谤民营企业家的反面典型,依法从重从快处罚,从而形成有力的震慑效应,让民营企业家普遍感觉抬头挺胸,获得感有明显提升,《民营经济促进法》才能真正成为“长牙齿”的法律武器。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只是起点,法治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只有民营企业善用法律武器捍卫发展权益,执法机关以“刀刃向内”的勇气规范权力运行,这部承载改革决心的法律才能真正落地生根,成为推动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动力,新一轮民营经济发展高潮才会加速到来!
排版 | 十一编辑 | 十一 主编| 孙允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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