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青网法治了解到,广东雷州市人民法院此前审结的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近日起正式生效,该案经一审判决后,被告无提起上诉。
据了解,张某与男友何某相恋后,两人决定以结婚为目的继续同居交往,其间,双方家庭共同办了婚宴酒席,但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
由于两人分别在佛山、广州和湛江等多地工作,因此双方无长期共同生活,为经营及维系双方关系,张某决定自行出资,以双方名义购置一套在佛山价值一百多万的房产,首付款部分由张某转账给何某,或由张某取现给何某,再由何某支付给开发商,且网签和按揭贷款均以两人名义进行,但房屋未领取房产证。
但没多久,张某发现何某出轨,双方关系破裂,并因房子产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张某认为:房产系其个人出资购买,且是自己一个人在还贷款,分手原因又系因何某出轨,因此该房产应归其单独所有。
何某认为:自己在双方恋爱期间为两人的共同生活有不少支出,且房产证上有两人的名字,且他有支付房款首付的银行流水,因此理应享有份额。
2024年5月,女方张某以同居财产分割纠纷为案由,前往被告所在地雷州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
法院审理查明,此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认为该房屋系张某在与何某恋爱同居期间,以双方名义购进,购买房屋的首付款、物业费及房贷等均由张某一人支付,何某未有证据证明其有出资。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归张某所有,何某应当协助张某办理相关更名手续。
那么,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应如何认定所有权归属?是否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北青网法治研究院副秘书长、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景峰告诉北青网法治,首先,有约定从约定。如果同居双方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书面或口头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从其约定。比如双方约定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归一方所有,这种约定是有效的。
对于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若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等情形,可认定为共有财产。双方共同购买房产、车辆等,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共同参与购买的,应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一些案例中,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商铺并共同经营,该商铺就会被认定为共有财产。如果是一方购置,则视情况而定。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但另一方有辅助性劳动、资金投入等,可根据具体情况酌定部分为共有财产。一方用个人资金购买房产,但另一方在装修、偿还部分贷款等方面有投入,法院可能会酌定该房产部分为共有财产。而如果财产是一方以个人财产单独购置,且能明确证明资金来源,那么该财产通常属于个人所有。
另外,魏律师表示,同居期间财产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仅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登记的同居关系仅受《民法典》关于财产和子女抚养的部分规范调整。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并不以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为条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法定范围。但同居关系中,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在财产管理上有哪些法律风险?如何通过协议规避?
魏律师表示,首先是财产权属不清风险。由于同居关系缺乏像婚姻登记那样明确的财产界定依据,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财产到底是个人所有、赠与还是共同出资购置的按份共有存在较大争议空间。比如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可能就房产归属产生纠纷。
其次,举证困难风险。当涉及财产分割时,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对财产有出资或其他贡献。但在实际生活中,同居期间的资金往来可能较为随意,缺乏规范的记录,时间久了难以取证。如双方共同经营生意,但收入和支出都没有明确账目,在分割财产时就难以确定各自的贡献。最后,权益保障不足风险。与夫妻关系相比,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不享有相互继承、家事代理权等权利。一方在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另一方没有法定的照顾义务;一方离世后,若无遗嘱,另一方也无权继承其财产。
对于如何规避风险,魏律师表示,首先,明确财产归属协议。双方可以签订详细的同居财产协议,明确同居期间各项财产的归属。对于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约定好各自的出资比例和产权份额;对于个人财产,也可在协议中明确列举,避免与共同财产混淆。其次,规范资金往来。在资金往来方面,大额转账备注用途,如“XX 房首付款”“共同经营资金” 等。条件允许的话,使用共同账户管理经营资金,这样在产生纠纷时能清晰地证明资金的用途和归属。最后,约定债务承担。对同居期间可能产生的债务,在协议中约定好承担方式,避免一方因另一方的债务而受到牵连。明确约定因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文/郑贺莹 新闻信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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