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曾犯强奸罪的教师被曝出狱后在柳州开设教培机构”。
5月15日,广西柳州鱼峰区教育局通报,
平台核查,没有发现注册法人为“李某星”,注册名为“A梦教育”的培训机构;
该局联合区司法局、公安局、街道社区实地入户核实,未发现相关办学场所;
当事人李某星声称只是口头表示过想开设教培机构,并未实际开办。
我认为,“口头表示过想开设教培机构”也是不可取的。
国家相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此类涉罪者从事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也就是说,李某星不但不能开办教培机构,而且不能从事教培工作,
不能从事任何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为什么说“口头表示”也不行呢?
因为这会引起社区的不安和社会的质疑。
李某星为什么还会“口头表示过想开设教培机构”呢?
要么是李某星明知故“犯”,
要么是“谁执法谁普法”以及相关警示,没有对李某星做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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