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1.案件背景
2011年12月24日,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志大物业公司”)保安罗仁均在值班期间,因制止一起抢劫行为受伤。事发时,罗仁均在涪陵区圆梦园小区执行24小时安保任务,听到呼救声后迅速赶到现场,与抢劫者搏斗过程中不慎摔伤。2012年6月,罗仁均向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涪陵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涪陵区人社局最初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因程序问题撤销原决定,最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维护公共利益视同工伤)重新认定罗仁均受伤为“视同工伤”。
涪陵志大物业公司不服该决定,先后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主张罗仁均的行为超出工作职责范围,不构成工伤。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涪陵区人社局适用法律正确,罗仁均的见义勇为行为符合“维护公共利益”要件,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裁判核心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明确指出:1.见义勇为与公共利益直接关联。罗仁均制止抢劫的行为不仅保护了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更维护了社会秩序,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定情形。2.法律鼓励与社会价值的平衡。将见义勇为受伤视同工伤,既是对公民正义行为的法律保护,也是弘扬社会正气的必然要求。3.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的一致性。《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关于“见义勇为受伤视同工伤”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一致,在案件中应予适用。
二、法理分析
(一)见义勇为的工伤认定:从“工作关联”到“公共利益优先”的突破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职工因非工作原因、非工作场所的见义勇为行为受伤,是否应纳入工伤保护范围?传统工伤认定以“三工原则”(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为基础,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突破了这一限制,将“维护公共利益”的特殊情形纳入视同工伤的范畴。
(二)法律解释的扩张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列举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第二项明确“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应视同工伤。立法者使用“等”字,表明该条款为开放性规定,未穷尽所有情形。本案中,法院将“见义勇为”解释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之一,符合法律解释的扩张性逻辑。
张万军教授进一步分析:见义勇为与抢险救灾具有同质性,二者均以保护他人或公共利益为目的,且行为本身具有急迫性和危险性。若仅因行为场景不同,前者针对违法犯罪,后者针对自然灾害而区别对待,显然违背立法本意。
(三)社会价值导向的司法考量
法律不仅是规则体系,更是社会价值的载体。法院在裁判中强调“法律对于见义勇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实质上是通过司法裁判传递正向社会价值。张万军律师认为,这一立场具有双重意义:避免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保障其医疗、伤残待遇等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激励,鼓励更多公民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
指导案例94号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工伤认定规则,既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的具体化,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回应。对于企业而言,需正确理解工伤认定的法律边界,避免因片面强调“工作关联性”而忽视对职工正义行为的保护;对于公民而言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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