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7日,15岁的小浩私自驾驶其外婆钟某的轿车,与小林及其朋友外出玩耍。途中,16岁的小林提出想试驾,小浩遂将车辆交由小林驾驶。几分钟后,小林驾车碰撞道路中间隔离护栏,又穿过护栏碰撞停靠在路边的轿车,造成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林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钟某车辆损失费为11263元。2025年2月12日,钟某向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林及其监护人赔偿其经济损失11263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未满十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此其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钟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对车辆的使用未尽到审慎管控义务,因其管理疏忽致使案涉车辆由未成年人驾驶,对事故发生具有直接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其对自身损失承担10%的责任;小浩明知其作为未取得驾驶证的未成年人,仍私自开走他人车辆,并将车辆交由同样未取得驾驶证的其他未成年人驾驶,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其监护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小林明知其作为未取得驾驶证的未成年人,亦无驾驶技能,主动要求驾驶涉案车辆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其监护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25年3月28日,法院依法判决小林的监护人褚某、李某赔偿原告钟某车辆损失费7814.1元,现判决已生效。(苏泽江)
【编辑 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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