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自然人股东从所投资公司借款不还(尤其是长借不还),视同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规定,相信大家应该不陌生,同时,这也是近几年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一个方面。那么,针对自然人股东从公司借款,“纳税年度终了”不还,一定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吗?先看一则某地税局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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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房地产企业股东(自然人股东)于2012年5月向企业借款100万元,在2013年6月税务稽查时该借款还未归还企业,稽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进行了税收处理,即对股东已占用未归还的资金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了个人所得税,后来该股东对其借款已全额归还。
问题:纳税年度终了后是指借款的自然年而不需要考虑12个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中,“该纳税年度”是指“借款时的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不涉及12个月判定事项。
针对上述答复,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当然,按照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的规定,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158号文件只是规定了“纳税年度终了”这个固定时点,并没有考虑实际借款期限,有失公平。比如:股东张三2024年11月从公司借款,到2024年12月末并没有归还,也无法证明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按照158号文件的规定,2024年末就需要按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实际借款时间只有2个月,对张三来说不是很公平,毕竟时间太短,可能无法准确预计后续能否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那么,对于当年短期借款按照158号文件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就一定无解了呢?国税发〔2005〕120号(以下简称120号公告)第35条第四款给了一个更加明确的参考,具体如下:
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上述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其实就是158号文件的下述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120号公告的规定,如果借款时间持续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这时候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来说公平性显然比158号文件要高,纳税人更容易接受,也不容易产生涉税争议。
总结:针对自然人股东从所投资公司借款不还,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不能武断的以“纳税年度终了”作为唯一判定条件,可以综合158号文件和120号公告的规定,以是否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进行判断:
一是,没有证据证明款项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二是,借款期限超过一年。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可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是笔者针对自然人股东从公司借款“纳税年度终了”不还是否一定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作的分析,一家之言,欢迎批评指正。
来源:祥顺企服专家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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