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对二手仪器进口报关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禁止进口规定: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06 号中《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二手仪器,属禁止进口产品,海关不受理申报。
装运前检验要求:列入原质检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45 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 2》的二手仪器,应在入境前,在起运地或中转地实施装运前检验,取得装运前证书后方可起运。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交《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及《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未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企业提交《进口旧机电产品声明》向主管海关申报。
口岸查验:口岸海关会检查单货、货证是否相符,数量、标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夹带其他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必要时,结合卫生及动植物检疫要求实施现场核查。
目的地检验:旧机电产品入境后,海关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进行一致性核查以及合格评定,内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含能源效率)等项目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由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或使用;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收货人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告知收货人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申报要求:申报的二手仪器信息必须与到货保持一致性、完整性、正确性;不确定的货物可通过 “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服务平台” 进行在线咨询确定。
资质要求:进口企业需具备海关注册登记和签约通关无纸化资质。
单证要求:一般需要提交海运提单 / 空运运单、商业发票、Packing List、贸易合同、产品信息(进口二手仪器申报要素)、协定优惠产地证(如需要享受协定税率)、CCIC 报告(如属于需要装运前检验检疫的范围)、进口机电证(如涉及)、产品资料(设备图片,铭牌图片,功能原理用途信息)等资料。
此外,如果进口的二手仪器属于重点旧机电产品,还需按《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9 年第 1 号)要求取得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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