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依据
1.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条,党支部委员会(支委会)负责讨论决定本支部重要事项,包括党的建设、党员教育管理等党内事务。
(该条例第十条明确支委会职能包括“讨论决定本支部重要事项”,并未直接限定于党内事务,需结合其他条款和实务规定区分行政事务与党内事务。)
(1)行政事务与党内事务的区分:
党内事务(如党员发展、组织生活等):必须由支委会或党员大会集体决策。
行政事务(如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需经支委会前置研究提出意见后,提交行政领导班子会决策。
(补充说明:支委会前置研究的行政类“三重一大”事项,需以“党组织把关方向”为原则,例如审核合规性、风险性,而非直接决策具体执行方案。)
(2)国有企业特殊规定: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条明确,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先由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再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层决策。
(前置研究流程: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条,党组织前置研究需包含以下环节:
1. 议题提出:行政班子或业务部门提交初步方案;
2. 材料审核:党组织对方案的政治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3. 风险分析:评估决策对党的建设、职工权益的影响;
4. 意见形成:支委会提出“同意、修改或否决”的明确意见。)
‼️例外情形:对于未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党支部(党总支),《条例》明确其可直接对企业重大事项集体研究把关,无需区分前置与最终决策。
2. 党章总纲原则
党章第十五条规定,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延伸:所有决策需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原则,禁止简化或替代程序。紧急情况下可临时决策,但需在3个工作日内补程序并说明原因。)
二、实务操作
1. 不同类型党组织的适用场景
(1)设立支委会的党支部:
• 党内“三重一大”(如党员处分、支委选举)由支委会决策。
• 涉及单位的行政类“三重一大”(如项目审批、资金使用)需支委会前置研究后,提交领导班子会决策。
议题提出
材料审核
意见形式(重大项目审批需附支委会意见书)
(2)未设支委会的党支部:
由党员大会直接讨论决定。
(3)行政单位(如基层分局):
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单位,领导班子会是主要决策主体,但党组织需监督流程合规性。
2. 特殊情况处理
(1)领导班子中有党外成员:
• 党内事务决策仅限党员参与,党外成员可列席但无表决权;
• 行政事务决策时,党外成员可参与讨论并表决,但需以支委会前置意见为基础。
(2)紧急情况: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紧急情况下可临时决策,但需事后补程序并说明原因。
三、常见疑问
1. “三重一大”是否必须经支委会前置研究?
是。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条,涉及单位重大事项必须由支委会前置讨论并提出意见,再提交行政会议决策。
一般单位:涉及单位重大事项(如项目审批、资金使用)必须经支委会前置研究,提出合规性意见后提交行政会议。
国有企业:未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党支部可直接集体研究决策,无需区分前置程序。
2. 大额资金的标准如何界定?
一般由单位内部制度明确(如非生产经营性支出超5000元),或参照上级要求。
3. 党组会能否代替支委会决策党内事务?
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党组会负责全局决策(如干部任免等),而党员教育、处分等党内事务必须由支委会或党员大会决策。
4. 支委会和领导班子会决策冲突怎么办?
支委会意见为前置程序,领导班子会决策需与党组织意见一致;若存在分歧,需报上级党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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