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案子火了,好好走路被别人撞了,还要赔7万块钱,因为法官认为行人走路也要和前面的人保持安全距离!法官判案和点稀泥就算了,但为什么能把这种案子当普法案例来宣传?
事发青岛,大妈刘某与男子王某一前一后走在路上。刘某边走边打电话,突然毫无征兆转身往回走,王某躲避不及和刘某撞到一起,刘某当场倒地骨折了,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刘某要求赔钱王某不同意,刘某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8万余元。
青岛李沧区法院韩法官介绍:经调取事发地的监控录像显示,刘某在前方并无突发状况的情况下突然转身,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关键因素;而王某未能与前方行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同样存在一定过错。法院认定刘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王某则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需承担次要责任。经过法官多次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王某赔偿刘某7万元,案件圆满化解。
法律上根据车速不同,有保持不同安全车距的规定,但并没有正常行走的行人安全距离方面的规定,所以,本案以王某没保持安全距离认定王某有责任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法官为什么会认定王某有过错呢?看到报道中提到这样一句话:“刘某年近60,骨折对身体的影响程度较大。”不知道是不是觉得刘某年纪不小,损失挺大,王某有一定经济承担能力,就想让王某分担一些。
大家要注意这句话“经过法官多次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这案子不是判决的而是调解的。
法律上判决和调解有本质区别,判决结果是法官决定的,法官要对结果讲清理由和依据,而且要对判决结果负责。一方对判决不服上诉或申诉,上级法院认为判错了是可以改判的。
而调解关键双方自愿接受某个结果,只要不违法,法院就可以按双方达成的结果出调解书。调解书签字即生效,生效后再反悔也是不能上诉的,就算调解书的结果不太公平,没有特别的法定理由也没法通过申诉的方式改判。
而本案经过“多次耐心调解”才达成一致,显然最初王某是不愿意赔偿的。如果法官真的认为王某的责任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为什么不简单调解不成后,就直接依法判决呢?“多次耐心调解”显然是要耗费很多时间的,法官工作不都很忙吗?
现实中确实有一些案子以和稀泥的方式处理的,人都死了、孩子还小、都不容易,类似的这种逻辑在很多案件中都有使用,有些法官也可能会使用一些忽悠的手段调解。凡是法官反复调解的,一般都有因各种原因不好判的因素,比如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的追风小叶那案子,二审调解了6次,一次调解短则几个小时,长则十多个小时,且由于反复调解不成,到现在还出不了判决。
所以,本案虽然法官接受采访说,王某没有与前方行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存在一定过错,但是我认为他显然也知道这个认定其实是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法官也是人,判案也是在工作,一些疑难案件想调解结案,避免自己错判的风险,也避免当事人不接受判决上诉或申诉,某种角度我也可以理解。但这样案子王某最终愿意接受调解就算,为什么法院还拿出来公然当普法案例宣传?想宣扬什么?达到什么社会效果?这操作我真是理解不了!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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