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陈兴良、车浩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出版的《刑事法判解》(第24卷)刊发了华侨大学副教授吴情树的文章《 网络隔空强奸(预备)案中“情节恶劣”的分析》,该文 深入探讨了网络隔空强奸案中“情节恶劣”的认定问题,特别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规定的适用进行了详细分析,为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参考。
以下为小编对该文主要内容和核心观点的整理与综述:
吴文首先以一个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展开讨论。2022 年 9 月,未成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微信与同样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柯某甲网恋,并在 10 月 13 日让柯某甲拍摄裸露照片供其观看,之后又以传播裸照威胁被害人出来见面发生性关系,遭拒后将照片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售卖,导致被害人隐私信息暴露并对其学习生活产生负面影响。公诉机关最初以强奸罪(未遂)提起公诉,后因《解释》施行变更起诉为情节恶劣的强奸罪(未遂),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审改判为强奸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基于此案例,吴文分析了强奸罪中“情节恶劣”的认定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的多种加重处罚情节,其中“情节恶劣”是重要的法定刑升格情形之一,但其具体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模糊性和争议性。《解释》第二条第七项将“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情形认定为“情节恶劣”,但在网络隔空强奸预备案件中适用时,存在与传统线下强奸案件法益侵害程度差异的平衡难题。
吴文认为,只有当制作、传播影像资料的行为与强奸罪存在直接关联性,即发生在行为人实施强奸或者奸淫过程中,或者行为人以此胁迫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时,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如果行为人在强奸预备过程中掌握或形成的影像资料,或者出于报复等非奸淫意图而实施该行为,与强奸罪没有直接关联,即使传播了影像资料,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情节恶劣”的情形。例如在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罪预备,其传播裸照的行为并非为了实现强奸目的,且未对被害人性自主权造成实际侵害,因此不应适用“情节恶劣”的加重法定刑,而应考虑其犯罪预备和未成年的情节,适用更轻的法定刑。
在探讨本案的处理方法时,吴文提出了两种方案。一种是采取分割主义的评价方法,将被告人的两个行为分开评价,但由于第一个行为属于犯罪预备一般不可罚,第二个行为扩散范围有限构成行政违法,难以认定构成犯罪并予以刑罚处罚,二审法院应宣告被告人无罪。另一种是采取整体主义的评价方法,将前后行为统一评价,其中又分为两种处理方案,一种是认定构成强奸罪预备并将传播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另一种是作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组成部分,但因被告人未成年不负刑事责任而宣告无罪。作者认为,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认定构成强奸罪预备并适当提高量刑起点的方案较为妥当。
总体而言,吴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分析,对网络隔空强奸预备案中“情节恶劣”的认定进行了全面探讨,强调了在司法实践中应准确把握“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注重行为与强奸罪的直接关联性,并充分考虑犯罪预备和未成年等情节,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刑罚公正。对于指导类似案件的处理,完善性侵犯罪的司法解释,该文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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