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宇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无锡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规及地方规定,汇总了无锡市各区县农村宅基地及建房标准如下,供农民朋友和基层工作者参考。
一、市级宅基地政策标准
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135平方米,严格执行“一户一宅”。
建筑面积:未明确统一上限,但要求“合理确定建筑规模”。
建筑高度层高:未明确具体数值,但需符合村庄规划和风貌管控。
翻建扩建:翻建、改扩建时,现有宅基地超135平方米的需核减面积;鼓励双拼户型,严禁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
二、市级与省级标准的异同
相同点:均以“一户一宅”为核心,限制宅基地面积。
不同点:
面积上限:省级标准(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更宽松,无锡市严格限定为135平方米。
集约用地:无锡市明确要求翻建时核减超面积宅基地,省级未细化执行标准。
三、地方标准(各区县级市差异化政策)
1. 梁溪区
宅基地面积:执行市级135平方米标准。
特殊背景:主城区以城市更新为主,推进城中村连片改造(如刘潭、会北社区地块征收)。2025年重点推进城中村改造,部分地块转为教育、开发用地(如凤栖湾产业园、隐山低密住宅项目)。
梁溪区征补案〔2025〕1号、南长上境、食品园33号地块、夹城里B地块都已开工建设;2024年出让的谈渡桥地块、运河湾西侧A地块以及小娄巷南侧地块或等待新的进度
2. 锡山区
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135平方米,镇(街道)可结合实际微调。
超面积处理:通过调整村民点、有偿退出等途径交回超占宅基地。
锡山区《关于加强和规范 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锡府办〔2023〕7号
3. 惠山区
宅基地面积:执行市级135平方米标准。
农房建设:2024年要求重点推进村整自然村翻建比例不低于70%,且新开工农房户数不低于村庄总户数的1/3,鼓励整自然村规划。
《惠山区农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2022-11-29
《扎实推进2024年现代“美丽农居” 建设工作》2024-06-18
4. 无锡市滨湖区
历史遗留标准:
原无锡县(胡埭镇、雪浪街道(包括原雪浪镇、南泉镇)):1991年标准为166.7㎡(建筑占地117㎡);
原郊区(河埒、荣巷、蠡园、蠡湖、大浮(现隶属于雪浪街道)):1991年标准为133.3㎡(建筑占地93㎡);
原马山区(现马山街道):1998年标准为180㎡。
现行标准:2001年后统一为135平方米(建筑占地95平方米),超占部分在证书中注记。
《无锡市滨湖区农村不动产一体化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20-09-30
5. 新吴区
宅基地面积:
按建造年代分段确权:
1982年前:按实际面积登记;
1982-1987年:旺庄、江溪、梅村、新安≤93.1㎡,鸿山、硕放≤116㎡;
2001年后:建筑占地≤94.5㎡,超出部分注记。
房屋面积:一般按宅基地面积×层数登记,封闭阳台、挑出楼梯等计入建筑面积。
《无锡市新吴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20-09-30
6. 江阴市
宅基地面积:宅基地面积≤135㎡,取消原“建筑面积≤250㎡”限制;
超面积处理:1982年前占用的按实际登记;1987年后占用的按135平方米登记,超占部分注记。
江阴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2023-03-27
江阴市政策特点:取消澄住建〔2019〕24号《关于加快推进江阴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135平方米,单户住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50平方米”的要求,严格执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5平方米。
《江阴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澄政规发〔2021〕2号
7. 宜兴市
宅基地面积:每户≤135㎡,建筑占地≤120㎡。
建筑层高与面积:
3人及以下:≤2层(檐高≤7m)或3层(占地≤100㎡,檐高≤10m);
4人及以上:≤3层(檐高≤10m);
总建筑面积≤360㎡
《宜兴市农村农户建房规划管理办法》宜政规发[2016]3号
四、翻建与扩建要求
共同原则:须符合“一户一宅”,翻建时超面积宅基地需核减。
特殊规定:宜兴市:原建筑占地超120平方米的,翻建需缩减至120平方米以内。滨湖区:2001年后翻建超面积部分分阶段确权登记。
五、超面积情形及处罚
登记处理:超面积部分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不确权登记。
整改要求:责令退还超占宅基地,拒不执行的或面临拆除、罚款(依据《土地管理法》)。
六、其他补充
规划调整:梁溪区、滨湖区等主城区域宅基地逐步退出,转为城市开发用地。
风貌管控:锡山区、惠山区等推进“美丽农居”建设,鼓励统一户型设计。
七、数据来源
1.省级依据: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江苏省《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关于印发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办厅字〔2022〕25号)
2.市级核心依据:
无锡市《关于深入推进现代“美丽农居”建设的意见》(锡委发〔2021〕99号)
无锡市《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美丽农居”建设的补充政策意见》锡政发〔2022〕18号
无锡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锡政办发〔2021〕79号
3.各区县宅基地标准:
详见正文引用依据
阿宇注:以上标准可能存在动态调整,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各地最新文件和实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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