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和恢复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为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房发〔2024〕1号)中第二条“阶段性调整异地贷款使用条件,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户籍地和缴存地限制”有关政策适用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武房发〔2023〕8号)中第五条“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有关政策适用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将《关于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推动经济恢复向好若干政策措施》(武政规〔2023〕18号)中第十五条“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有关政策适用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将《关于部分恢复二套房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武公中发〔2024〕11号)中商转公办理条件予以调整,全面恢复二套房商转公贷款业务。即武汉地区缴存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市仅有两套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可以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执行我市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
关于延续和恢复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解读
现将《关于延续和恢复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一、关于阶段性调整异地贷款使用条件政策延续后,2025年12月31日(含,下同)前,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对象范围扩大至全国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取消借款人(含配偶)须武汉市户籍的限制条件。
二、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延续后,2025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按缴存人家庭当前可贷款额度上浮20%,同时不超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与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上浮政策不叠加使用。
三、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延续后,职工及配偶2023年12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在《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一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后还可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关于全面恢复二套房商转公贷款业务二套房商转公贷款业务全面恢复后,本市商转公贷款的受理范围如下:1.首套房商转公贷款:武汉地区缴存人家庭名下在本市仅有一套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购买的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并就该套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的,认定为首套住房,执行本市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2.二套房商转公贷款:武汉地区缴存人家庭名下在本市仅有两套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可以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执行本市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三套房及以上商转公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五、其他事项1.《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此时间节点前已经受理(以录入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为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仍按照原政策执行。2.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SOURCE武汉公积金
EDITOR| 出品故乡江城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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