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吗?用人单位以“劳务合同”替代劳动合同,是否影响双方法律关系的认定?超龄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近日,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节目邀请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员额法官杜鸿释法说理。
案件原告是李女士,被告是李女士就职的某公司,李女士起诉该公司的事实和理由是什么?
杜鸿:李女士在起诉状中陈述其于2012年2月8日入职被告公司,2023年1月,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到期,公司未再续签。2023年1月31日,李女士离职。工作期间,被告公司未为李女士办理社保账户,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李女士未享受带薪休假、加班工资等,李女士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向当地劳动争议和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李女士遂提起诉讼。
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杜鸿:李女士要求确认2012年2月8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其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未缴纳社保补偿金;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等。
被告某公司答辩观点是什么?
杜鸿:被告公司答辩认为:1、李女士与其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5月16日终止。理由是2019年5月16日,李女士已满50周岁,劳动合同终止。其公司与李女士于2020年12月22日签订了《劳务合同书》,双方此后建立劳务关系。2、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李女士关于社会保险补偿金的诉请,不应当支持。3、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4、其公司并没有严格限制员工请假,不存在剥夺李女士年休假权利的问题。5、李女士工资为计件工资,多劳多得,加班制作的设备均已计算在计件工资内,并没有损害李女士的权益。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什么?
杜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双方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是什么?
杜鸿:法院审理查明,李女士与公司先后签订三份劳动合同、两份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自2012年2月4日至2015年2月4日止、自2014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26日止、自2017年9月27日至2019年8月7日止,劳务合同期限分别为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21日止、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1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上述法律适用的条件是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劳动合同终止、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还需要审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本案中,某公司并未为李女士缴纳社会保险,李女士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也未领取退休金。原告李女士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在被告处工作,持续到退休年龄之后,依然受被告的管理、支配,由被告定期发放工资,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故依法确认双方自2012年2月8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既然双方是劳动关系,被告公司应否向李女士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杜鸿:不应该。自李女士入职,被告公司与李女士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第三份劳动合同2019年8月7日到期后,李女士继续在被告公司工作,被告公司以李女士已达到退休年龄为由与李女士签订了劳务合同,因法院已认定劳务合同的签订不改变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性质,故可以视为双方之间继续按照原条件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按照原劳动合同进行确定,事实上,原告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发放等也未发生改变。因此,李女士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被告公司应否向李女士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金给其造成的损失?
杜鸿:应当。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12年2月4日至2023年1月31日),其应当为李女士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其未给李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亦未为李女士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故被告公司应承担由此给李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公司应否向李女士支付带薪年假工资?
杜鸿:应当。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故李女士主张的2021年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根据被告公司提交的李女士2022年度出勤及工资发放情况表,被告公司向李女士发放计时、计件工资,并不显示李女士享受带薪休假,即其未举证证实安排李女士年休假或发放年休假工资,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被告公司应否向李女士支付加班工资?
杜鸿:不应当。李女士的工资由出勤工资、工龄工资、夜班补贴、计件工资、餐补几部分构成,其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已经通过计件工资、夜班补贴等多劳多得的分配方式得到体现,故其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吗?
杜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标准,从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开始,其与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终止。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还需综合各方证据进一步审查判断。
来源: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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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付琳丨责任编辑:傅丽芸丨监制:姚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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