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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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活动中,政府机构出于推动特定领域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等目的,有时会出资成立企业。
那么,当这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民事纠纷时,政府机构需要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吗?
最高院在《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文越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1.有明确约定的,政府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2.政府机构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财产未混同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认为,
一、安徽省文化厅应否对安徽文越置业公司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问题
安徽省文化厅、安徽文越置业公司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于2009年11月10日、12日签订了《备忘录》《补充备忘录》,其中明确约定由安徽省文化厅、安徽文越置业公司共同向浙江昆仑建设集团承担案涉工程±0.000以上及以下工程款、非正常施工损失费、财务成本增加的付款责任。即根据该三方以备忘录形式所签协议的内容,安徽省文化厅、安徽文越置业公司为支付相关款项的共同债务人,且协议中未约定按份承担责任。
虽然安徽文越置业公司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另就±0.000以上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由安徽文越置业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但浙江昆仑建设集团在《补充协议书》中并未明确表示同意免除安徽省文化厅的付款责任,安徽省文化厅仍应依约承担相应付款责任。因此,一审法院仅从合同相对性角度认定安徽省文化厅不应承担付款责任确属错误,应予以纠正。
二、关于机关服务中心应否对安徽文越置业公司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问题
安徽文越置业公司是机关服务中心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机关服务中心是安徽文越置业公司的唯一股东,虽然机关服务中心并非安徽文越置业公司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但根据《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机关服务中心在本案中应就其是否与安徽文越置业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对安徽文越置业公司欠付浙江昆仑建设集团的相关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以浙江昆仑建设集团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安徽文越置业公司与机关服务中心财产混同为由,判令机关服务中心不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导致判决民事责任承担错误,应予以纠正。
周军律师提醒,政府机构与其成立的企业是否共同承担民事责任需根据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政府机构的出资及经营管理行为是否存在瑕疵等多种因素,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考量进行综合判断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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