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某区农牧局接群众举报,A农业科技公司销售的“京科糯XX”玉米种子出苗率低。经某区农牧局和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并依法抽样送检,涉案种子采用“白皮袋”包装,无产品标签和产品名称,且发芽率70%明显低于国家标准,为假劣种子。
查处结论
经立案查明,A农业科技公司与种植户签订糯玉米订单种植回收合同,约定种植户以每亩120元的价格(预付15至30元不等,剩余价款回收时抵扣)从该公司购入涉案玉米种子,产出成品后该公司以每公斤1.6元的保底价回收。至案发时,该公司已向4名种植户销售种子4.52万公斤,货值金额310.06万元,实收预付款40.11万元。案发后,4名种植户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已协调该公司向农户提供了质量合格的玉米种子并指导农户进行了补种。
经进一步查明,该公司与B农业发展公司签订糯玉米订单种植回收推广合同,购入种子4.52万公斤,货值金额310.06万元,预付种子款11.5万元,并将该批种子全部销售给涉案农户。因两公司的行为均涉嫌构成犯罪,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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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辽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期编辑:马小如 魏嵘
本期审核:翟怡婷
本期监制:蒋善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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