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逾期未接受处理交通违法
扣留车辆依法进行报废处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将扣留的242辆机动车辆,予以公告,请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嘉鱼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将依法强制报废。
嘉鱼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4月15日
来源:咸宁日报
编辑:黄亚琦
审核:洪 伟
监制:朱封金
出品:咸宁日报网络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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