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组织、职责与保障、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二条。
条例明确了红十字会的履职基础: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一章第四条
每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所在的周为本市“红十字博爱周”,集中开展红十字活动和文化宣传。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一章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为红十字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一章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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