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劳东燕,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系对作者核心观点的节选和综述,原文来源:公号“水木网络法学”
劳文表示,她原本以为订婚不能阻却强制性行为成立强奸罪这一点是无庸置疑的,网友充其量是对婚内强制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会存有争议,所以她一开始觉得这起案件缺乏普遍化的一般意义。但后续事态的发展表明,在这一点的判断上,劳教授错得“相当离谱”。她没有想到,当今社会竟会有如此之多的人认为,只要订婚就等于出让女性的性的自主权,女方有随时随地配合未婚夫进行性交的义务,即便是强制的性行为也可因订婚的存在而阻却强奸罪的成立。劳教授相当沉痛地表示,她没想到,持此类观念的人群之中,竟然也包括一些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
劳文指出,看到一些人将污水泼向案件中的被害人,通过将关注焦点引向彩礼,用污言秽语对被害人施以荡妇羞辱,劳教授惊诧于某些人内心的阴暗,她未曾想到,基本盘中的性观念与价值观竟然是这样的。
另外,劳文认为,只要承认性的自主权是属于个体的,就不可能认为结婚等于让渡个体的性的自主权……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中的性侵犯罪,号称要保护女性的性的自主权,但其实只是套了一顶性自主权的帽子,内核保护的仍然是性贞洁。号称要保护女性作为个体的性的自主权,实际上却主要在保护性贞洁,其中充斥与弥漫的男性凝视未免让人失望。包括一些令人眼花缭乱的法律技术主义的论证,究其内在不过就是想要维续男性的性支配地位。
劳教授在文中表示,说到底,这不仅是观念的冲突,更是两种价值观之间的尖锐对立:究竟是按现代社会的价值观,承认女性是享有性自主权的独立主体,还是延续传统社会的价值观,将女性客体化而视为附属于男性的物品。
劳教授认为,从刑法的专业角度来说,山西大同的订婚强奸案谈不上是疑难案件,其间并不涉及多深刻的法理;但是,在一个很多人连法律设定的最低标准都无法对齐的社会里,两审法院做出的有罪判决有其积极的意义。每一次正义的审判,都是对文明的用心呵护。野蛮的力量阻挡得了一时,却绝不可能扼杀有强大生命力的东西。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