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让很多人感到恐慌,觉得司法不公正,男女不平等,这种男女对立、婚恋焦虑被无限放大。因为在席母的舆论引导下,女方处女膜尚且完整,儿子居然被判强奸,怎么都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但正是因为女方处女膜完整,才更确定了男方强奸的事实。
为什么这么说呢?按席母在个人账号上的说法,他儿子跟女朋友虽然是婚介所相亲认识,但从认识到订婚谈了三个月的恋爱,期间两个人感情深厚,彼此认可,女方经常和儿子到婚房内休息,并举动亲密,所以她也一直坚称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并不存在强奸一说。
注意她说的是双方自愿发生关系,而不是没有发生关系,可既然两人感情甚好,两情相悦的自愿发生关系了,又何来如今女方还是处女膜完整的说法呢?这里就存在一个不能自圆其说的明显矛盾,确实发生关系了,但不是自愿发生关系,所以处女膜完整这个情况,反而证明了席某强奸的事实。
而且处女膜的状况并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这一点在司法说明中有明确,在很多相关案例中也有体现。更重要的是,法院定罪有着完整的证据,席某自己承认的口供、电话录音、车载录音、报警录音、强烈反抗的视频监控、女方身上的淤青、现场证据。并非席母说的只凭一段电话录音和女方的口头之言就对席某定了罪。
审判长答记者问里有提到,两人恋爱期间,女方就明确表达过不接受婚前性行为。这本是一件值得称赞的事情,不能说订婚了就等于可以发生性关系,因为两人只是订婚,还没有领证,到结婚就还有可能存在变数,拒绝婚前性行为是女方合理的自我保护。
恋爱三个月,两人都没有发生关系,却在订婚后急于和女方发生性关系,可见一方面是男方可能觉得订婚了就理所应当的可以发生性关系,一方面也可能是男方有生米煮成熟饭好拿捏对方的意图。
男方母亲将所有的舆论引向于女方在彩礼和房产证问题上,说女方一再加码没有谈拢,所以才起诉儿子强奸,甚至将女方塑造成骗婚的对象。
可审判长给出的事实是,18.8万的彩礼,和在房本上加女方名字,这两件事情本就是在订婚之前早就商量好的。在订婚宴上,男方付了10万的彩礼和7.2克的金戒指,结婚一年之后在房产本上添加女方的名字,如果婚前男方反悔,女方不退,女方反悔必须退还,双方也写了协议,这个协议完全没任何毛病,尤其对于男方是有利的,也不存在说谁强迫对方对写这个协议,都是双方你情我愿写上去写的。
也就是说订婚之后男方还差女方8.8万的彩礼,订完婚男方就迫不及待的要和女方发生关系,以至于在女方的拒绝下变成了强奸,这个事说实在的,女方很难看,传出去很不好听,尤其人家是个正儿八经的黄花大闺女,发生了这样的事,女方要求赶紧去领证,并且在彩礼上做出了让步,提出剩下的8万彩礼可以先暂时不给,但将在房本上加女方名字的时间提前。
女方这个要求合理吗?个人觉得非常合情合理,女方并没有在原来的协议上提出额外的要求,甚至还做出了让步,剩下的彩礼先不给,只为双方尽快领证结婚,房本上加女方名字本就是之前协商好的,如今只是时间提前,提前的原因是因为男方把女方强奸了,而不是女方单方面提出的。
但男方这个时候开始拧巴了,不同意也不拒绝,不回应,啥意思了?发生了这样的事,所以女方就得剩下的彩礼不要,然后就领证结婚呗,房本按原协议1年后再加名,一年后男方不加了呢?所以这个算盘打得谁听见都摇头。
在协议里面这个叫什么?单方面毁约呀,拒绝婚前性行为是两人在谈恋爱的时候,女方就明确表示的,不是订婚了之后女方才说的,虽然这个没有写到协议上面,但也是一种双方认可默认的。男方打破了这条规则,女方要求提前房本加名就是图男方房子了?
发生了这样的事,说实在的作为男方这时候理应积极配合女方尽快完婚,结果男方不愿意,女方说不愿意那我就起诉你强奸,有什么问题吗?没问题呀,因为强奸是确实发生了呀,男方既强奸了女方,又不愿房本提前加名和女方领证结婚,那男方是想干什么呢?
男方把女方起诉了,儿子先把人家强奸了,然后要人家必须和她儿子结婚,还不想给剩下的彩礼,也不想提前在房本上加名,不结婚就退还彩礼,这把女方给拿捏的,试问哪个女方家里能忍受,既然男方如此没拿女方当回事,这个问题谈不拢,女方只能起诉男方强奸了。
而且在男方起诉彩礼返还,法院立案之前,女方就把彩礼退还到中介去了,男方起诉的目的是为了拿回彩礼,这个时候男方直接去中介领回彩礼就好了,但男方坚持不去领,并且在审理中,法官让中介将彩礼拿到法庭上来,让男方领回去,男方都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那起诉人家还彩礼是为了什么呢?是不是想把女方骗彩礼的这个锅扣到女方头上呢?
这个案子就像殷律师说的,如果当初双方都各退让一步,也许根本就没有这个案子,女方其实已经退让了,但男方没有,不但没有退让,还前进了一步,如今闹成这样,真的是让人唏嘘不已。两个人虽然是婚介介绍认识的,但席母自己也说了,两人是有恋爱感情基础的,相识、恋爱、订婚、结婚,两个年轻人本来可以很幸福的,结果硬是被男方弄巧成拙了。你对这件事情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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