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湖南高院“知法于心”栏目,持续挖掘关注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全方位构建“司法保护之盾”,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
进店前先在网上搜一搜评价,
已成为当代年轻人消费的必备流程。
有人就此动起了歪心思,
专门为商户提供代刷好评服务,
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上海某公司系大众点评网的运营主体,通过大众点评网站/APP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点评及消费优惠等信息服务。相关商户评级、用户评论等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是消费者在进行消费选择时的首要参考,系其竞争优势。
长沙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真实交易和体验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帮助大众点评网商户进行虚假的五星好评和优质评价。
长沙某公司为商户做的虚假评价
上海某公司认为长沙某公司帮助商户开展没有实际成交基础的消费好评,属于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大众点评网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媒体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53.1万元。
法院判决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帮助大众点评网商户进行刷单炒信,获取现实或潜在的商业利益,原告作为大众点评网经营者,基于海量、真实的用户评价内容吸引用户关注,进而获取流量和关注度,并通过团购、广告等途径获取收益,被告的该种行为损人利己,二者具有竞争关系。
二、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对其平台数据享有利益且正当合法
点评信息是原告的核心竞争资源之一,能给其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原告为研发、推广和运行点评服务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大众点评网现已拥有较大规模用户群体,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点评数据是原告获得用户流量和用户粘性的重要基础,原告由此获得的商业利益及竞争优势应当受到保护。
(二)被告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原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真实客观的消费评价信息对原告运营大众点评网至关重要,是其长久运营之基础;被告帮助商户进行评价的信息缺乏真实交易基础,属于虚假信息;被告行为会使得相关公众质疑大众点评网中涉商户信息的真实性,影响原告大众点评网信用评价体系的美誉度;被告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干扰了消费者的消费决策,且实质损害了平台内其他诚信经营商户的利益。
综上,法院判决:一、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0元;三、被告在《法治日报》或《人民法院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承办法官 余航
当前数字经济迅猛发展,流量价值不断提升,随之出现了不少“刷单炒信”服务的商家,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若不加以规制,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使得网络消费普遍处于不信任状态。如何提升网络消费信任度以及如何防止网络消费不信任外溢至社会各界,需要包括市场经营者和司法界在内共同思考。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行为违法并判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有效维护了网络平台合法、公平的经营竞争秩序,引导商户诚信经营,净化网络消费环境,以司法之力助推消费提振。
来源: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编辑: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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