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法学》2020年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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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3期要目
【法治中国】
1.再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突出优势
周叶中、周鸿雁(1)
2.算法行政风险规制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张小康、李冰强(12)
3.行政执法权下放基层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
寇秉辉、孙东升(25)
【数字法学】
4.DEPA 框架下缔约国自由裁量权的规则检视及中国因应
郭德香(39)
5.场景理论视野下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单独同意规则的省思与优化
王炜炫(51)
6.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民事属性及其法律意义
赵加兵(66)
【部门法学】
7.非法获取加密数字货币行为的刑法规制
刘宪权、肖宸彰(81)
8.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范目的及限缩解释
季晨佳(94)
9.论信义关系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路径
王崇敏、蔺怡琛(108)
10.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功能纠偏与结构调适
朱桓霆(125)
【法律文化】
11.反垄断法中的社会性价值:理论证成与制度实现
姚保松(140)
12.如何塑造司法信任
——以“如我在诉”为分析对象
肖琪(152)
【法治中国】
1.再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突出优势
作者:周叶中、周鸿雁(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从中国土壤中生长起来的全新政治制度,是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中表现出极为突出的优势:通过坚持党的领导实现执政党意志和人民意志相统一;通过明确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实现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通过贯彻民主集中制使民主的基础作用和集中的效率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真正成为国家主人。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类政治文明;制度优势;人民当家作主;全过程人民民主
2.算法行政风险规制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张小康、李冰强(山西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算法行政作为数字社会的产物,正深刻重塑传统行政的理念、架构与流程。面对算法驱动下行政空间“去疆域化”、行政时序“去周期化”、行政角色“去威权化”与行政法权“去模式化”的颠覆性变革和涌现性行政风险,传统行政风险规制模式预设环境的“稳定性”、奉行“命令—控制”的科层分治体系、秉持“目标考核与事后问责”的线性反馈机制难以为继。在风险评估环节,静态评估范式难以驾驭算法行政的复杂机理;在风险决策环节,线性决策范式难以匹配算法行政的涌现效应;在风险问责环节,刚性问责机制无法契合算法治理的韧性需求;在风险沟通环节,单向传递模式呈现对社会责任共担的结构性排斥。未来的算法行政风险规制应立足反思性评估、包容性决策、语境化问责与建构性沟通,从“稳定性”走向“适应性”。在风险评估领域,应从静态框定走向动态适应,构建复杂性思维范式;在风险决策领域,应从层级管控走向协同治理,实现多元主体的优化博弈;在风险问责领域,应从归责惩戒走向问题解决,在规范性与包容性间实现平衡;在风险沟通领域,应从威权说教走向协商对话,在互信构建中提升规制合法性。
关键词:算法行政;数字政府;风险规制;风险评估;风险沟通;风险问责
3.行政执法权下放基层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寇秉辉、孙东升(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律(狭义)授权、主体特定和资源配套是行政执法权下放基层最终形态的基本特征,以法律法规授权、行政委托、执法事权纵向配置说以及新型职权转移模式说为代表的理论学说无法满足行政执法权下放基层的最终形态要求,而行政管辖权理论同行政执法权下放基层改革的最终形态呈现出高度的融通性和一致性。行政执法权下放基层改革面临法律法规衔接不畅、评判标准缺失和行政管辖权理论研究缺失的问题,以行政管辖权理论为指引在行政法典编纂过程中对此进行专章规定,同时加快推进相关部门法的同步修订,在确保行政执法权下放基层改革于法有据的同时,也能够最大限度将改革成果予以保留。
关键词:行政执法权;下放基层;理论基础;行政管辖权
【数字法学】
4.DEPA 框架下缔约国自由裁量权的规则检视及中国因应
作者:郭德香(郑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第四章赋予了缔约国自由裁量权,以便于缔约国能够根据本国国情完善规制体系,从而实现“数据自由流动”和“国家安全规制”之间的平衡。为了缩短国内规制体系现状与DEPA理念间的差距,提高我国法律体系与DEPA框架下自由裁量权规则的制度耦合度,我国亟需在检视DEPA框架下缔约国自由裁量权规则文本的基础上,探究DEPA第四章中缔约国自由裁量权规则的特点。同时,从两者的适恰性问题和自由裁量权的边界问题两个角度分析DEPA框架下自由裁量权规则与国内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体系间的衔接问题。对此,我国应以国家数据安全为基石,合理适用比例原则为工具,辅以缔约国管辖合作,从而构建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适配性框架,增进与DEPA体系的制度耦合。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自由—规制”平衡;跨境数据流动;例外条款;DEPA
5.场景理论视野下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单独同意规则的省思与优化
作者:王炜炫(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因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所创设的单独同意规则都存在制度缺陷,故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构。结合美欧立法和司法所采用的场景理论,或可从国内和国际两个维度进行制度改造。在国内规则维度上,可以借鉴美欧规制经验中的场景理论打造风险差异化的规制体系。首先,以“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对信息主体可能造成的风险大小”为分类标准区分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中的具体信息场景,并以此分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信息场景;其次,以“知情同意”框架进一步规定信息处理者在不同风险等级信息场景中的合规要求;最后,应当明确所有信息场景均应严格遵守数据最小化原则,以从信息采集源头遏制风险发生。在国际法治维度上,我国或可参照欧盟做法,推动建立健全数据白名单制度,为重塑国际数据法治新格局输出中国方案。
关键词: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单独同意规则;场景理论;知情同意;充分性认定
6.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民事属性及其法律意义
作者:赵加兵(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授权运营是授权市场主体开发利用公共数据的市场交易活动。现有研究对于授权运营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多以行政许可、政府特许经营及公共数据开放等行政模型解释其法律性质。对授权运营运作机制认知不清、对现有解释模型的路径依赖及对民事规则消解数据安全的效用缺乏信心,是导致以行政属性界定授权运营法律性质的主要原因。授权运营作为公共数据使用权市场交易活动,具有民事属性。授权运营的民事属性具有明确的实践理据和深刻的学理支撑,授权运营中的行政管制因素不改变其民事属性的本质特征。明确授权运营的民事属性,有助于明晰授权运营制度建构的理论基础,厘定政府在授权运营中的权责边界,推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有序展开。
关键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民事属性;公共数据使用权交易
【部门法学】
7.非法获取加密数字货币行为的刑法规制
作者:刘宪权、肖宸彰(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加密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结构、加密性与匿名性的技术特征。加密数字货币因不具有可复制性等特性不属于数据。加密数字货币并非特定权利人的知识产权,难以通过知识产权犯罪对非法获取加密数字货币的行为进行规制。加密数字货币不具有法偿性,难以作为法定货币受到刑法保护。加密数字货币具有刑法上财物应具有的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与客观价值性,其性质属于虚拟商品。货币持有者对加密数字货币的占有系事实占有。应当以行为人通过私钥等方式实际转移货币的时间点作为占有转移的发生时间,并以此为基础判断行为人所实施的财产犯罪是否构成犯罪既遂。对于非法获取加密数字货币的行为,应当以行为当日加密数字货币的市场平均价格为基础计算犯罪金额。
关键词:加密数字货币;比特币;虚拟商品;财产犯罪;占有转移;犯罪金额
8.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范目的及限缩解释
作者:季晨佳(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研究中的“性自主权说”“身心健康说”以及“复合权利说”存在论证逻辑矛盾、立论事实存疑、理论归结失当的问题。应当重新审视和建构本罪研究中的解释立场。权利救济视角下的解释路径存在难以克服的内在冲突和出罪困境。本罪并非单纯侵犯公民个人法益的犯罪,义务确证的解释路径能够补足刑事违法性,具有逻辑自洽性和结论合理性。本罪的规范目的在于特殊职责履行的完整性和持续性,本罪的实行行为应当为“严重违反法定职责”。以规范目的为指引,可以对“特殊职责”“性关系”等构成要件予以限缩解释,实现合法入罪与合理出罪。
关键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权利救济;义务确证;规范目的
9.论信义关系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路径
作者:王崇敏、蔺怡琛(海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时代下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之间呈现出信义关系的核心特征。信义关系要求信息处理者始终将信息主体利益置于首位,坚守个人信息保护的逻辑起点,即维护人格尊严及人格自由,在此前提下实现自主运营。信义关系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表现为以信义义务规制信息处理者,该义务可被视为是充分理性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初达成的合同条款,具备前瞻性与开放性,要求信息处理者针对个人信息这类关键性资源所涉及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进行重复计算,根据后续情势发展以及信息主体利益诉求变化而调整其行为。信息处理者的信义义务应包含对自身的主客观要求,主观要求应被设定为“接纳信息主体的目标”,客观要求指的是信息处理者的外在行为需介于“积极增进他人利益”与“无私增进他人利益”之间。在义务具体内容的设置上,信息处理者的忠诚义务代表着一项不可放弃的最低标准,可表现为重要的预防性规则,网络空间架构的规制与改良能够成为其履行忠诚义务的着力点;信息处理者的谨慎义务则要求其为实现用户的最佳利益尽到信息受托人应有的合理注意,可被进一步细化为透明度义务和匿名化义务。信义关系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路径呈现为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两端主体对正当原则的一致遵循:信息处理者需严格履行信义义务并达到该义务的主客观要求;信息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得超出必要界限,包括决定权和知情权在正当原则指引下的行使界限。
关键词:信义关系;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信息受托人;正当原则
10.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功能纠偏与结构调适
作者:朱桓霆(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功能存在争议,其知识产权特性难以凸显。对此,应运用默顿功能分析理论,区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正—负功能、显—潜功能以及非功能。在“自动取得+自愿登记”模式下,数据登记应定位为初步证明,采取半公开形式。在“未注册+已注册”双层结构下,登记是数据分级分类的一种方式,应以规则处理要件分类筛选数据,以实用价值要件调节行业竞争。在“赋权+授权+确权”模式下,登记是对数据控制事实的确认,应限于数据的自用证明,而不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或登记对抗主义。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从外部机制入手:一是结合交易所制度,实施数据交易强制登记模式,引入混合审查机制以提高登记质量;二是构建数据集体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其公益信托机制,实现登记功能的嵌入。
关键词:数据登记;默顿功能分析;初步证明;数据交易所;集体管理制度
【法律文化】
11.反垄断法中的社会性价值:理论证成与制度实现
作者:姚保松(郑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单纯的经济理念不能完整反映有效竞争的需求,也无法包含效率的所有内容,反垄断法需要通过社会性价值来回应社会发展的合理内涵,填补制度上的需求。反垄断法的社会性价值可表达为公平、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等价值,分别对应于经济效率的有限约束、主体自由的制约以及个体利益的平衡等功能。反垄断法可以在经济价值之外单独规定社会性价值,也可以与传统评价因素相结合,甚至于融合入行业政策来体现。我国反垄断法应适当引入社会性价值,在反垄断立法目的中明确社会性价值的地位,并在实体制度中界定社会性价值的内容和范围。
关键词:反垄断;社会性价值;社会责任;公共利益
12.如何塑造司法信任
——以“如我在诉”为分析对象
作者:肖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学界在探讨如何塑造司法信任时,通常采用理性的研究视角,而“如我在诉”理念的提出则启用了感性视角,有助于深化对司法信任内在机制的理解。这一司法理念的践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司法者在行为上体察并回应当事人的利益和情感诉求;二是通过法庭空间的设计,营造契合当事人心理需求的氛围。“如我在诉”理念根植于对当事人的情感关怀;其核心策略是构筑司法者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桥梁,促进双方达成共识;其价值导向是对“人民司法”理念的赓续,确保司法活动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期望。通过践行“如我在诉”理念,司法信任得以塑造,社会公众的认知偏差亦能得到有效调节。此外,“如我在诉”理念的践行仅限于法律框架之内的裁量,在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下,司法者亦需精准把握其边界,以实现司法过程中理性与情感的平衡。
关键词:司法信任;如我在诉;共情;情感;人民司法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是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1986年创刊,2012年由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更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本刊秉承“格物致知、明礼弘法”的办刊理念,坚持办刊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关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前沿问题、热点、难点问题及其背后的深层次法理研究,注重制度建设;包容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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