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公司参加诉讼提交证据的,要注意这一点!
也迪律师解答
司法实践中常见单位提交的证据材料仅加盖公章,此类证据可能因形式要件缺失而面临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形式审查作为证据准入的前置关卡,直接决定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法院提交证明材料需同时满足三项形式要求:一是由单位负责人及材料制作人员签署确认,要求签署人必须为经登记备案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二是加盖单位印章,且印章需与公安机关备案印鉴完全一致;三是配合法院调查核实,包含出庭接受质证及提供原始凭证等义务。司法解释特别强调,若相关人员拒绝配合调查或拒不出庭说明情况,该证明材料将丧失证据资格。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987号判决书即因财务主管未出庭说明薪资明细,判定某建筑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不具证明力。
由此可见,单位证明材料的法定形式要件包含双重确认机制,既需要单位印章的机构认证,也要求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签署确认,二者缺一不可。形式要件的完备性直接关系到证据的证明效力,缺失任一要素将导致证据不被采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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