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被执行人的房子银行享有抵押权,实现债权是否就没戏了?
「法律解答」
并非如此。
第一,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变价的部分享有优先性。
譬如张三欠银行1000万元,张三名下设定抵押的房产经拍卖处置后仍尚欠银行300万元。张三退休后,享有1万元的退休金,而这笔退休金张三并未向银行设定质权,因此银行对该笔退休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换言之,银行剩余尚未实现的债权因抵押物的拍卖受偿而变为了普通债权,故而不能要求从工资收入中优先清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这一点与一般人的理解上仍有一点差距,故而普通债权人要抓紧去申请参与分配,避免被银行瓜分掉。
第二,抵押分为足额抵押与不足额抵押,在不足额抵押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仅对设定抵押物的部分享有优先性。
譬如银行对债务人享有的抵押额度为500万元,而该房屋价值1000万元,倘若对该房屋进行拍卖的,抵押只能在5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性,其他部分则为普通债权,根据债权比例予以分配。
又譬如譬如银行对债务人享有的抵押额度为1000万元,而该房屋经评估升值为1200万元,依据上述原理,对未设定抵押的部分,银行不享有优先性。
当然了,现在随着房地产行业的不景气,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较小,那么则要考虑债务人向银行归还借款的方式归还的数额,若归还数额较多,譬如等额本息方式的还款,会使得利息相应减少,那么最终银行受偿享有的财产比例就会下降,此时就要想办法尽可能快的启动拍卖,从而实现部分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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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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