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君审律所当事人于2018年5月投保了GDYM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险组合,具体包括:
主险:吉瑞宝两全保险(终身,保额30万元);
附加险:
附加吉瑞宝重大疾病保险(终身,保额3万元);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根据附加险条款第八条约定,若投保人经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包括“主动脉内手术”),保险公司应豁免主险及附加险的后续保费。
2024年10月,君审律所当事人因“不稳定性心绞痛”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接受治疗,并实施了“经皮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置入术”等介入手术。术后,当事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保费豁免,但保险公司以“手术不符合条款约定的主动脉疾病范围”为由拒绝赔付。
二、争议焦点
条款解释问题:
保险合同定义的“主动脉内手术”明确限于“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而当事人接受的是冠状动脉介入治疗。
当事人主张,手术技术(经皮导管介入)与条款描述高度一致,且冠状动脉疾病与主动脉疾病在临床治疗上具有相似性。
保险公司义务:
保险公司是否在订立合同时充分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拒赔决定是否符合《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利解释原则”(即格式条款争议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三、诉讼过程
君审律所当事人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乔辉律师代理本案。乔辉律师采取以下诉讼策略:
证据收集:
调取当事人的完整病历、手术记录及医学文献,证明“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术”与“主动脉内手术”在技术层面的可比性;
梳理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沟通记录,核查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法律主张:
援引《保险法》第十七条,主张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
引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强调对疾病定义的解释应符合医学通识。
调解推动:
在法院主持下,促成双方和解,避免冗长诉讼程序。
四、案件结果
经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保险公司豁免君审律所当事人自2024年10月21日起的保费(共计65,059.92元);
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五、案例评析
保险条款的明确性:
保险公司对疾病定义的描述应尽可能清晰,避免因术语歧义引发纠纷。
投保人在签署合同前应重点关注免责条款及疾病范围。
司法实践倾向: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倾向于保护投保人权益,尤其在格式条款解释上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律师的专业作用:
通过医学与法律交叉分析,精准定位条款漏洞;
善用调解机制,高效实现当事人诉求。
六、结语
本案的顺利解决,体现了法律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参考。建议投保人在遭遇拒赔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协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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