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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个人销售自用的车辆给企业的买卖合同是否贴花
问:
小吕在宁波工作和生活,把自己使用过的一辆车作为二手车卖给了当地一家企业,请问小吕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给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需要贴花?
答:
《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税目为合同(指书面合同)里的买卖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备注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2024年12月3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版块对问题“个人销售用过的二手车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印花税是双方都不用交吗?”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为此,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该动产买卖合同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
因此, 小吕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给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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