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乔振山伙同刘盼等人共同盗窃财物价值152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河南省盗窃罪刑事追诉标准提高至2000元,其盗窃数额未达到盗窃罪刑事追诉标准。
案例索引
(2013)新密刑初字第567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盼、乔振山伙同他人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期间,随机结伙预谋后,在新密市裕中电厂盗窃电缆线,被告人马占西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从被告人刘盼等人手中收购电缆线。
1、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盼伙同齐某、周某、周某(三人已判刑)、李某、刘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窜至新密市曲梁乡裕中电厂二期工地综合楼,盗走3米直径9公分总价值为1500元的动力电缆线,后销赃给朱万年,所得赃款已分肥挥霍。
2、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盼伙同齐某、周某、周某等人经预谋后,窜至新密市曲梁乡裕中电厂二期工地四号转运站,盗走3米直径8公分总价值为1350元的动力电缆线,后销赃给朱万年,所得赃款已分肥挥霍。
3、2011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盼伙同齐某、周某、周某、李某、刘某等人经预谋后,窜至新密市曲梁乡裕中电厂二期工地主厂房配电室,盗走1米直径6公分总价值为320元的动力电缆线,所得赃款已分肥挥霍。
4、2011年12月份,被告人刘盼伙同张某、李某经预谋后,先后两次窜至新密市曲梁乡裕中电厂二期工地配电室,分别盗走15米直径3公分总价值为675元的动力电缆线、20米直径3公分总价值为900元的动力电缆线。后销赃给被告人马占西,所得赃款已分肥挥霍。被告人马占西明知是上述电缆线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
5、2012年2月份,被告人刘盼、张某(已判刑)经预谋后,先后两次窜至新密市曲梁乡裕中电厂二期工地主厂房,分别盗走30米直径3公分总价值为1350元的动力电缆线、30米直径3公分总价值为1350元的动力电缆线,共计60米,共价值2700元。后销赃给被告人马占西,所得赃款已分肥挥霍。被告人马占西明知是上述电缆线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
6、2012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盼、乔振山伙同栗某、贾某、赵某、赵某、张某(五人已判刑)经预谋后,窜至新密市曲梁乡裕中电厂二期工地,将直径2公分价值1520元的动力电缆线盗走40米。后销赃给被告人马占西,所得赃款已分肥挥霍。被告人马占西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
综上,被告人刘盼参与实施盗窃6起,价值8965元;被告人乔振山参与实施盗窃1起,价值1520元;被告人马占西先后4次收购赃物,价值5795元。
被告人刘盼于2013年2月2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乔振山于2013年4月8日投案;被告人马占西于2012年10月18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刘盼、马占西案发后与同案犯共同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占西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盼犯盗窃罪,马占西犯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振山犯盗窃罪,经查,被告人乔振山伙同刘盼等人共同盗窃财物价值152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河南省盗窃罪刑事追诉标准提高至2000元,其盗窃数额未达到盗窃罪刑事追诉标准,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振山犯盗窃罪,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盼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行为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乔振山的盗窃数额未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故被告人乔振山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盼、马占西犯罪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赔赃款,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七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二、对被告人乔振山宣告无罪。
三、被告人马占西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关于“无罪网”
我们致力于收集最全面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以及正在进行中的无罪辩护案件信息,致力于打造国内最细致、最及时的无罪案件信息平台。
如果您有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如果您正在为您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如果您坚信您的家人或亲友无罪,
并且愿意分享您的案件信息,
请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
网址:www.wuzuiwang.com
电话:136-0129-7308
微信:wuzuiwang123
邮箱:wuzuiwang@qq.com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