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一名不会游泳的男子在朋友多次以“不跳是狗,不跳是儿子”等言语刺激下跳河,最终溺水身亡。
事情经过:
一名女子拍下了整个作死的过程,让人看了十分气愤。
两个小伙在河边打赌,为了面子,穿白色内裤的小伙子在黑色内裤小伙的怂恿下,脱了衣服,慢慢的下了水。
穿黑色内裤的还调侃道:我待会不救你啊!
说完自己一头扎进了水中,很快浮出水面,看的出来,他是会游泳的。
白色内裤的小伙子骂骂咧咧的跟着入了水,好久才钻出水面,看的出来他的动作很笨拙,根本不会游泳,好在钻出了水面。
结果头刚刚露出来,很快消失在水面上。
录像的女子大声呼喊:“快点,快点,看一下他。”
黑色内裤男子还在嘻嘻呵呵,没有当回事。
看到白色内裤小伙又从水里钻出来,更是开心的嘲讽着对方。
或许就在这几秒钟,白色内裤在水里扑腾了一会儿越离越远,等到黑色内裤小伙靠近的时候,白色内裤小伙已经不见了踪影,彻底在水面上消失。
录像的女子急了,问道:“人呢?”
男子这才知道害怕,呼喊船上以及岸边的人救命。
女子一直在岸上大叫,企图呼唤旁边的人下水救命。
可惜一切都晚了。
视频后面看到男子的遗体被人抬了出来,直接装进了殡仪馆提供的棺材里。
有人在一旁感叹:“棺材太小了。”
可见男子的身材非常魁梧高大,即使如此,在水中也没有保住自己的性命。
现场目击者称,同伴未及时施救,甚至有视频记录显示朋友声称“不救你”,导致悲剧发生。
穿黑色内裤的小伙子全程都没有重视对方的安全,一味的怂恿对方下水。
多数网民谴责朋友“嘴贱害人”,认为此类怂恿行为与劝酒、冒险打赌等同属“有毒社交”,这类朋友不要也罢,说不定什么时候可以要了你的命。
很多人都好奇,怂恿朋友下水致命的小伙子会承担怎样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朋友通过言语刺激促使男子跳水,存在明显过错,可能构成侵权责任。若具备救助能力却未施救,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2条)。
会游泳的朋友未及时救援,可能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被追责。
若危险由共同行为(如相互激将)引发,参与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男子作为成年人,贸然跳水构成“自甘风险”,可能减轻其他责任方的赔偿比例(《民法典》第1173条)。
部分观点认为,尽管当事人需承担部分责任,但朋友的语言刺激直接导致其陷入危险,法律应明确言语加害的因果关系。
不会游泳者严禁涉险下水,即使浅水区也可能因恐慌或抽筋引发意外。 避免在情绪激动或饮酒后参与高风险活动,同伴间应互相劝阻而非煽动。
完整视频看过,先是这个男的激他跳下,然后就在他旁边沉下去,这个男的一点施救想法没有,只是拿着救生圈在那喊别人救。
死的男的在下沉之前已经多次露出水面明显看出溺水了,连桥人都在喊,他就是不救。
不敢相信,朋友就在一旁,居然看着他站不稳,也不过去拉一把?眼睁睁看着一条人命在眼皮底下消失……
他这个朋友是故意杀人吧,这可就不是闹着玩儿了。
我们小的时候也经常激将不会游泳的同学下水,但是我们的做法是会游泳的走在前面,让不会游泳的同学在后边慢慢的跟着,水深了就不会让他往前走了,那时候我才10多岁都懂得危险,我不相信这几个成年人不懂,所以我说这几个人是故意杀的。
在孩子小的时候,告诉他,有人怂恿你做危险的事,如果你不做就是胆小鬼等等,转头就走,跟他绝交。不要大了才为这种错误买单。
朋友这个词要慎用,有些人比陌生人还坏,巴不得你过得特别悲惨,越倒霉越好,人心险恶,不得不防,能害自己的都是最了解自己的人!
这些在周围怂恿的见死不救的一个都逃不了。还有就是容易被别人激将而做出不理智行为的人也确实需要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相当的责任。都成年人了,还这么冲动。
人走了就没有了,草割了还会长起来!真心对你好的人要珍惜感恩。
人生短暂活着对大家好点,健康是福!
#小伙与同伴打赌跳河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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