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房贷压力大,理应通过辛勤劳动或者合法经营增加收入、节约不必要开支,开源节流,缓解经济上的压力。然而,一对夫妻为缓解经济压力,却铤而走险,将黑手伸向小区楼道内的公共设施——光网络单元设备,连续多次实施盗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们的行为终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邹城市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盗窃案,警醒公众:经济困难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借口,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一、案情回顾:夫妻联手盗窃,把公共设施当成“提款机”
2024年4月,孔祥富(化名)因贷款购房后感觉经济上压力山大,萌生了偷东西卖钱的邪恶念头。他寻觅发现小区楼道内的光网络单元设备(用于网络通讯的公共设施)拆卸方便,便动起了歪心思。
第一夜:独行试探
4月9日晚,孔祥富独自驾车至邹城市南宫房小区,徒手拆下6套光网络单元设备,销赃4套获利400元。初次盗窃没被发现,尝到“甜头”的他,胆子更大了。
第二夜:拉妻子下水
4月10日晚,孔祥富带着妻子孔焕芝(化名),熟门熟路再次到南宫房小区。他负责拆卸设备,妻子负责望风,这次他用携带的螺丝刀、钳子等工具拆卸并偷走9套设备。
4月11日、12日,这对夫妻又连续作案,先后在南宫房小区、富锦苑小区盗窃17套设备。
孔祥富将盗窃的部分设备销往废品收购点,累计获利1150元。
法网恢恢:两人落网,赃物追回
4月15日,孔祥富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孔焕芝主动投案。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查获未来得及销售的设备20套,从废品收购点追回12套设备。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的32套光网络单元设备总价值300余元。
二、法院判决:主从有别,宽严相济显公正
法院审理认为,在短短不到一周的时间内,孔祥富连续盗窃4次、孔焕芝连续参与盗窃3次,尽管盗窃的财物价值不高,但二人均属于“多次盗窃”,依法构成盗窃罪。法院在对二被告人量刑时,考虑了以下情节:
1.主从犯区分
孔祥富实施盗窃、销赃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孔焕芝仅参与望风、搬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2.全部赃物被追回
被盗设备已经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3.认罪、悔罪态度差异
孔祥富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孔焕芝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
4.取得谅解
被害单位出具谅解书,对二人表示谅解。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依法判决:
*孔祥富: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孔焕芝: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追缴违法所得1150元,上缴国库。
三、法官提醒:莫因“小利”失大义
本案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二人付出的代价很沉重,受到的教训很深刻,也值得引起公众的警惕:
1.公共设备不是“无主之物”,盗窃必担责
光网络单位设备是小区网络通讯的重要基础设备,属于公共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即属于“多次盗窃”,即使金额不大,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经济困难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
孔祥富因房贷压力,铤而走险实施盗窃,看似“无奈”,实则是法律意识淡薄、财富观扭曲的体现。任何困难都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违法犯罪只会让困难雪上加霜!
3.废旧回收行业必须严守底线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赃物仍收购的,可处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也呼吁相关行业加强自律,切莫成为犯罪的“帮凶”!
四、案例警示:一步错步步错,守法才是正道
相对于那些汪洋大盗,本案只是一起小案件,但“小案事不小”,对公众的警示意义并不小:
1.勿以恶小而为之
孔祥富初次盗窃,仅获利400元,但却心存侥幸,连续作案,最终付出自由、金钱的双重代价,还把其妻子也拖入犯罪的泥淖。
2.亲情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孔焕芝明知丈夫违法犯罪,不仅不予劝阻,还参与其中,虽出于家庭关系,但法律不会因此而网开一面。
3.主动悔罪可获从宽处理
孔焕芝的自首,孔祥富的坦白,二人的认罪认罚及退赃、取得谅解,成为量刑从宽的关键因素,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
结语:司法有温度,更有底线
法院的判决既彰显了打击犯罪的决心,也传递出司法的人性化,对真诚悔罪、积极补救者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对于漠视法律底线者绝不姑息。此案再次提醒公众:人生没有“捷径”,遵纪守法才是正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供稿:刘绪祥
编辑:薛丽华
审核:司涛涛
配图:邹城网、来源:邹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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