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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企因劳动仲裁补发上年工资是否需更正个税申报
问:
我公司是厦门的一家企业,与员工小王发生了劳动争议,我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补发了员工小王上年加班工资4.8万元,请问我公司因劳动仲裁补发员工上年工资是否需更正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答: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0年5月15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版块对问题“公司欠了员工一年的工资,因没发工资,公司未申报个人所得税,现在公司拟发2019年部分工资,请问应怎样申报个人所得税?”答复如下,补发工资是指扣缴单位因劳动争议等特殊原因,经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若是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需更正之前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若不属于,则按正常月薪申报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填写发放工资的当月,在发放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
因此,你公司作为厦门企业,因劳动仲裁补发员工上年工资需要更正之前税款所属期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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