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贾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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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风险或拖延转正时间,可能会在法定试用期范围内,约定试用期届满后“变相”延长试用期,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可能引发劳动争议,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试用期争议案例为切入点,探讨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管理中常见的误区,以及劳动者在面对试用期争议时的维权路径。
一、基本案情
大聪明于2018年3月26日入职大美丽公司,任渠道总监一职,双方订立期限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的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2018年6月25日,大美丽公司向大聪明发出延期考察通知书,理由是试用期间大聪明的销售业绩为零,与简历中自我介绍的优秀销售能力严重不符,所以要将试用期延长三个月。最终,大聪明于2018年9月30日才通过大美丽公司的转正审核。后大聪明正常工作至2018年12月27日,大美丽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大聪明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大聪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大美丽公司支付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工资差额等。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大聪明请求。大美丽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上诉,一审及二审法院均作出有利于大聪明的判决。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大美丽公司与大聪明订立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的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后大美丽公司以大聪明在三个月试用期间没有签单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2018年9月25日,这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大美丽公司虽主张大聪明对延长试用期表示认可,但二次约定试用期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而且,大美丽公司出具的《试用期转正通知书》显示,大聪明自2018年10月1日成为正式员工。结合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及其他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大美丽公司将大聪明的试用期实际延长至2018年9月30日,亦实际违反了试用期最长期限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法院判决大美丽公司支付大聪明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及相应期间的工资差额。
三、律师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的最长时长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而有所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任何延长试用期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违法。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延长试用期,劳动者应要求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试用期已经届满,用人单位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若用人单位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劳动者应保存相关证据,如延长试用期的通知、工资支付记录等,并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按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支付。
与此同时,对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律规定。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时长和次数的限制,不得超出法定范围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届满后再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也不得以其他名义(如“考察期”“实习期”等)变相延长试用期。任何二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违法。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表现未达预期,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合理的绩效考核和沟通机制进行评估,但不得以此为由违法延长试用期。建议在试用期届满前对劳动者的能力和表现进行全面评估。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转正后的工资标准。
贾特律师 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副主任助理、党支部委员会办公室成员、西安浐灞国际港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陕西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工作队成员、陕西省图书馆“普法惠民 伴您同行”项目公益律师
业务领域:企业合规、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合同纠纷、行政复议及诉讼
部分客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市委网信办、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陕西契阔荣建设工程公司、西安诺圆安亲教育科技公司、西安翔盛实业集团、四川神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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