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校 | 向会文 审核 | 陈宁 马响响
病人因交通事故住进了医院难以自理
家人为其请了护工全天候照顾
却没想到
因病人在床上大小便增加了护工工作量
致使护工4次殴打病人构成轻微伤
因工作量增加,护工就可以虐待被看护人吗?
护工又该在医疗体系中扮演何种角色?
案情简介
2023年国庆放假期间,被害人张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住进了医院,因为他的家人没有时间照顾,于是请了在医院做护工的刘某某全天候看护张某某,主要负责张某某的日常饮食起居、康复训练、清理大小便等事务。
在此期间,因为张某某在床上大小便,增加了刘某某的工作量,于是他先后4次使用拳头、巴掌、拖鞋殴打张某某嘴部、臀部、腿部等处。刘某某最后一次使用拳头、拖鞋殴打张某某嘴部,造成了张某某口腔粘膜受损。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张某某家人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判决禁止被告人刘某某在三年内从事看护及相关工作。
判决后,被告人刘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服判息诉。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负有看护职责的病人实施虐待,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刑罚执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人刘某某在履行看护职责过程中,故意虐待病人,违背了尽职尽责照顾、看护病人的职责要求,根据其犯罪情况、认罪悔罪态度及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应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从事看护及相关工作为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禁止被告人刘某某在三年内从事看护及相关工作。
法官说法
裴昌乐
泗洪法院刑庭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看护人多是因身体疾病或突发事故而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住院治疗,且多是较为严重的情况。在家属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照顾的情况下,家属多会聘请护工对病人进行二十四小时看护。护工能够提供专业的生活护理,帮助被看护人进行洗漱、进食、翻身等日常活动,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还能有效防止一些并发症的产生,另一方面,护工可以减轻家属的负担,让家属能够在工作和照顾家人之间找到平衡。在医疗护理体系中,护工还能起到辅助医护人员的作用,提高整个医疗护理过程的效率,让医护人员能将更多的精力集中在专业的医疗救治上。
在实践中,经过专业培训上岗的护工通常具有职业操守,能够为被看护人提供良好的看护,但一些未经过培训、缺乏管理的自由职业护工,往往会缺乏职业操守,会因为被看护人在床上大小便等增加其工作量,而出现对被看护人打骂的情况。由于被看护人身体机能的丧失,无法对护工的打骂作出回应,甚至无法告知家属,而增长了护工虐待被看护人不被发现的侥幸心理。对于虐待被看护人,情节恶劣的,应当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虐待被看护人,在弘扬法治精神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虐待被看护人是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严重侵犯。通过打击这种犯罪行为,表明法律对每个人的权利一视同仁地保护,不管是身强力壮的成年人,还是处于弱势的被看护者,只要权益受损,法律都会给予公正的裁决。
二是体现法治的权威性。严格制裁虐待被看护人犯罪,让违法者为其行为承担责任,能够向社会传递出法律不容违背的信号。这使人们认识到法律规定不是一纸空文,任何试图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制裁,维护了法治秩序的尊严。
三是普及法律观念。打击此类犯罪能够引起社会对相关法律的关注,如《刑法》中虐待被看护人罪的具体规定。这有助于人们了解法律保护的范围和力度,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使更多人认识到虐待他人尤其是弱势群体是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自觉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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