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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在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燃料案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27日 发布单位:市场监管局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市监处〔2025〕18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住址:河北省***号
身份证号码:132***
联系电话:13***
2024年12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在辛集市***路北一院落内发现***在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在禁燃区销售散煤,当场查获7袋散煤,每袋40公斤。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销售的散煤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0月份从***县***镇***村村西一院落分两次共购进了散煤4.07吨,进价1000元/吨,2024年10月5日销售了1.92吨,销售价为1100元/吨,销售金额2112元,获利192元,2024年10月7日销售了1.87吨,销售价为1100元/吨,销售金额2057元,获利187元,剩余0.28吨,尚未售出。当事人共购进散煤4.07吨,在辛集市禁燃区内销售散煤3.79吨,获利379元,货值金额共计(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447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公民身份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原件、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3、当事人手机联系人截屏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情况。
4、过磅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销售情况。
5、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证明辛集市全域划定为禁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6、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辛市监强制〔2024〕南-7号)和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辛市监延强〔2025〕南2号)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散煤已被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7、河北煜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过磅单证明散煤已按规定进行了处理。
2025年1月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辛市监罚告〔2025〕南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之规定,属于未办理登记手续在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燃料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经营煤炭的行为已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在禁燃区销售煤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涉案产品已经出售,不能追回的情节,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适用条件标准,我局综合裁量适用一般行政处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产品散煤0.28吨;
2、没收违法所得三佰柒拾玖元(379元);
3、并处玖仟陆佰贰拾壹元(9621元)罚款。
罚没合计壹万元(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各银行辛集市财政局账户或手机扫辛集市财政局二维码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证字第01-01-0023号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 月27 日
以上信息来源于辛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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