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没有在借款合同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日还款,可否认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构成预期违约?债权人在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债务人承担全部付款义务的主张,能否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答:债务人没有在借款合同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日还款,未履行还款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可以认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构成预期违约,因此,债权人在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债务人承担全部还款义务的主张,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2、债务人主张实际借款数额与借据所记载数额不符,债权人不予认可,债务人的主张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吗?
答:债务人主张实际借款数额与借据所记载数额不符,并且债权人对此不予认可,如果债务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债务人的主张。
3、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后,又向债权人赊货,然后就借款及所欠货款向债权人出具一枚欠条,欠条标明欠款总额及还款时间,以及逾期利息,债务人逾期未还款,债权人可否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向法院起诉?
答:可以。
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债权人可否申请法院去辖区公安局调取被告债务人户籍信息?
答:可以。
5、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债务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哪些后果?
答:被告债务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是对原告债权人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6、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案外人出具承诺书,表示愿意承担偿还债务人的借款,原告并无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债务人变更,该案外人的承诺构成债务转移吗?
答:该案外人的承诺行为不能构成债务转移,即不能构成债务人的变更,案外人同意代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原告接受承诺,应视为案外人与被告并存的债务承担。该案外人同意承担偿还原告的借款,并不当然免除被告偿还涉案债务的责任,被告对未偿还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7、当被告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按何种顺序抵充?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务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8、当事人将所欠货款转为借款并由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该行为是否有效?
答:当事人将所欠货款转为借款并由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9、当事人因出借承兑汇票发生纠纷而诉讼到人民法院的,能否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
答:当事人之间以借用承兑汇票、存单、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形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双方之间即已不是简单的票据纠纷,而为民间借贷行为。当事人因出借承兑汇票发生纠纷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同时,票据具有无因性,出票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涉嫌犯罪与否,并不影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
10、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在借款人借款后第6个月开始,出借人多次催促借款人偿还借款,借款人以各种理由搪塞,后来借款人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从出借人催促借款人还款至借款人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时,这段时间是否可以认定为合理期限内?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依照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从出借人催促借款人还款至借款人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时,这段时间可以认定为合理期限内。
11、甲乙口头约定合伙开店,甲向乙转账30万元作为开店启动资金,后乙没能开店,甲与乙进行微信沟通,乙承诺一个月内归还甲的30万元。乙到期未能偿还该笔资金,请问甲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偿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答:本诉争的款项虽系合伙之款项,但双方未就合伙事宜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双方也未履行合伙事项,且双方通过微信交流,乙也同意偿还甲所支付的款项,因此,本案诉争的款项已转化为民间借贷性质,该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乙收到甲的合伙款项后,未履行合伙事项,也未偿还该款项,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甲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要求乙偿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能够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12、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对借款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穷尽手段仍不能送达后,人民法院将会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将会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13、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立案后,依法适用了简易程序。后来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相关文书无法在短期内送达被告,该案还需要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吗?
答:鉴于该案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故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该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1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将如何处理?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将会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15、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会得到人民法院准许吗?
答: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人民法院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16、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将如何处理?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将会作出裁定,裁定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17、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是依照借款合同确定管辖法院还是依照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答:该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关系为主合同,担保关系为从合同,依据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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