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徐州市政府印发
《徐州市住宅房屋征收 <购房卡> 安置办法》
(徐政规〔2025〕4号)
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减少过渡周期,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江苏省贯彻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家和省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化解征收安置以及超期安置难题,满足被征收人住房改善需求,通过《购房卡》安置的方式,扩大市场化安置范围,解决被征收人多元化、多区域安置需求的同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江苏省贯彻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其他城市的做法进行制定。
三、制定过程
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了《办法》,按照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求,经履行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并修改完善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一条,主要包括《购房卡》安置适用范围、《购房卡》面值金额、《购房卡》使用及期限、《购房卡》资金拨付等方面。
1
《购房卡》安置购房范围。第一条明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含选择非完全货币安置方式)方式后,可在“房源超市”中选购新建住宅、商业、办公用房及配套的车库、储藏室,不含定销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2
《购房卡》安置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购房卡》安置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铜山区、贾汪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新实施的住宅房屋征收项目。
3
《购房卡》安置工作的部门责任。第六条和第九条明确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机构)是《购房卡》发放和资金拨付的责任主体。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铜山区、贾汪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房屋征收部门(机构)负责房票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4
购房补贴金额和《购房卡》面值金额。第三条明确最高购房补贴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的20%;第五条明确《购房卡》面值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和最高购房补贴金额组成。
5
《购房卡》使用及期限。第七条明确《购房卡》可以由被征收人或其近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使用;被征收人及其近亲属持有多张《购房卡》,补贴金额可以并用,也可选择分别使用;《购房卡》自发放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超过6个月(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未购买商品房的,视为放弃购房补贴。
6
《购房卡》的资金拨付。第九条明确要求县(市、区)征收部门(机构)设置便民服务窗口,一站式完成购房补贴资金拨付。
7
《购房卡》退回机制。第九条明确被征收人领取《购房卡》后,超过6个月未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出《购房卡》安置、放弃购房补贴的,被征收人须持《购房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身份证至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结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
8
实施时限。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来源 | 徐州住建
徐州广电编辑 | 王振兴 黄雨桐
一审 | 姚亮
二审 | 朱宸昕
三审 | 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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