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披露,网络大V司马南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共计462.43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75.32万元,共计少缴537万余元。
随后不久,司马南表态,低头认罪,诚恳检讨。但他同时表示,主要是因为在和MCN机构合作时未签协议,对方承诺代缴税款但未兑现,由此导致了偷税事件发生。表面上“诚恳检讨”,但实际上把“锅”甩给了与其合作的MCN机构。
但新闻网站农视网记者联系到与其合作的MCN机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司马南的说法与实际情况不符,“签署过授权协议,关于商业合同也提供给他了,他没有提出异议,但一直没有签。”在合作过程中,公司就个税问题曾多次与其沟通,但均未收到司马南的回应。
事实上,并非代扣个人所得税后,个人就没有纳税申报义务。“就司马南案而言,即便扣缴义务人在向其支付收入时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司马南也应依法自行申报纳税。”办案人员对记者说。
从司马南案情通报看,其因为虚假申报、隐匿收入被定性为偷税,说明其明知部分收入未扣缴个税的情况下,在自行汇算清缴申报中仍隐匿了这部分收入,其偷税的主观故意是明显的。
另外,司马南537万余元的数额,早已构成“数额巨大”,因为根据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司马南的数额是法定“数额巨大”起数的十倍有余。
司马南偷税,“主观故意明显”,“数额巨大”,据这两个要件,按照法律规定是要负有刑事责任的,因为,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换言之,司马南这种情况,依据法律,最高可判刑七年的。
我们知道很多人因偷税坐牢,比刘晓庆,但是,司马南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因偷税坐牢,为啥?司马南之所以没被刑事处罚,是因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司马南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五年内又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所以可以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设置的“补过条款”,主要为体现税法的谦抑性原则,这正是立法者给予纳税人的“黄金自救期”。这种设计打破了“一罚到底”的传统思维,在打击犯罪与鼓励改过之间建立起动态平衡。
我们当然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司马南是公众人物,偷税影响十分恶劣,但不能用法律区别对待。问题是,这种“先放纵后补救”的治理逻辑,本质上是通过降低刑事门槛换取税收效率,某种程度是鼓励偷税漏税。而司马南案的特殊性在于,其作为公众人物的示范效应:当537万元巨额偷税仍能“花钱消灾”,普通纳税人会对“偷税必罚”产生认知动摇。
但在法律之外的惩罚,是司马南作为一个“反美斗志”、“爱国大V”的形象已经倒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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