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
违法事实
2025年3月13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到达化州市心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后,亮证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该场所二楼27、28号机位疑似未成年人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当即与其核对信息,对有关情况拍照取证、登记信息,并制作相关文书。 2025年3月14日,本案经批准以普通程序予以立案。 2025年3月14日,我局向化州市心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其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2025年3月17日,化州市心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陈**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询问,陈**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了化州市心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并在《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执法文书中签名确认。 经过现场检查、事后询问调查及收集到的相关证据,现已查明,化州市心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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