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此,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维修租赁物,如果出租人不维修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从租金中扣除。但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退还租金及押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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