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根据浙江证监局发布公告,张旭锋因在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胜利东路证券营业部期间,存在违规向客户承诺承担损失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第6项的规定。
浙江证监局依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51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旭锋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张旭锋被要求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规范从业意识,以防止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此外,张旭锋有权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督管理措施将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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