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片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今天看到这样一起和祖国瑰宝有关的法治新闻:
一名女子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发文举报,称自己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以下简称“北医三院”)骨科诊室就诊时遭遇该科室医生猥亵。
女子称:3月5日,她因腰疼前往北医三院骨科就诊,挂的是专家号,出诊专家为吴某某。进入诊室后,吴某某撩起她的上衣对其腰部进行触诊,并在未经询问的情况下,扒开她的内裤,使其隐私部位暴露,随后用手触摸她的隐私部位附近。接着,吴某某又以胸椎不对称为由,在未经询问及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掀起她的外衣和内衣,双手触摸胸部隐私部位。
女子当时对整个过程感到强烈不适,但由于事发突然以及出于对医院和专家的信任,她以为是自己想多了,也不好意思提出抗议。
走出诊室后,女子将就诊的情况告诉了朋友,朋友帮忙询问了其他医院的骨科医生,女子认真回想了就诊的情形后,确定了该医生的治疗过程完全超出了正常的医疗规范。
在家人的支持下,女子前往医院辖区派出所报案,警方当天传唤了吴某某,但他始终否认。他随身携带着中医执业证书,说整个治疗过程都是中医正骨推拿过程。
由于诊室没有监控,也没有第三人在场,缺乏直接证据,警方向双方了解完情况,做完笔录后,就各自离去。当晚,女子再次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前往公安机关提取了DNA。
根据女子提供的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内容显示,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花园路派出所已于3月6日受理其被猥亵案并立案。
下面是女子提供的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
我来聊一下这件事情。
1、行政案件的办案期限
从立案决定书来看,公安机关于2025年3月6日立案,那么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也就是说,这起案件的办案期限最长可以30天或者60天,所以暂时没有结果也正常,等到4月5日或者5月5日,才会有明确的处理结果。
2、为什么是行政案件不是刑事案件
关于猥亵这个问题,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规定是这样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比法条,我们就可以看出,强制猥亵罪和一般猥亵行为的差异,就在于其是否具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进行强制猥亵。
强制手段中的暴力、胁迫容易理解,而对“其他方法”的理解,可以参考强奸案件的其他方法,例如采取麻醉导致不能反抗,或足以让受害人在心理上有震慑或者压迫,而导致不敢反抗等方法。
总之,还是要有一定的强制。
简单点说,猥亵行为,有强制情节的,刑事案件;没有强制情节的,行政案件。
而所谓的不能认定为强制手段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为“趁其不备、秘密手段、或者欺骗手段”。
趁其不备,可以类比成刑法中的抢夺犯罪,例如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迅速抚臀、摸胸等方法猥亵。
秘密手段,可以类比成刑法中的盗窃犯罪,例如在公交车、地铁上,利用拥挤,在女性不察觉的状态下,以顶臀等方式进行猥亵。
欺骗手段,可以类比成刑法中的诈骗犯罪,例如医疗猥亵,就是典型的欺骗猥亵,利用女患者对医疗知识的匮乏,趁机行猥亵之事。
所以,在本案中,认定为行政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
3、中医推拿要不要扒开女子内裤?
我不是中医,也不懂推拿,所以还真的没法给出一个标准答案。
到底民族瑰宝在实施过程中,到底是不是需要扒开女子内裤或内衣,暴露其隐私部位,再用手触摸,我不清楚。
不过,按照一般规定,我认为公安机关在取证和判断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医生的触摸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
这里指的医疗规范,首先包括在医疗诊断过程中,是否有触碰女性敏感部位的必要,其次包括是否有直接触碰女性敏感部位的必要。
例如,在本案中,先要考虑是否有触摸女性下体、胸部的必要;再考虑是否要脱掉女性内裤、内衣,用手直接触碰其敏感部位的必要。
比方说,如果我的朋友小文去医院检查前列腺,女医生要求他脱下内裤,并戴上指套,用手指插入他的菊花,那就是符合上述两项诊疗规范的行为,不涉及对小文的猥亵。
第二、是否符合医疗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
这里指的医疗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主要是指在符合上述第一条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履行有告知义务等规范操作。
一般来说,男性医生假如在医疗诊断过程中确实需要触碰到女性敏感部位的话,应当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且正常情况下需要女性第三人在场。
结合上述两项搜集证据并进行审查,我相信公安机关会做出正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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