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9日凌晨,丁某、王某伟等人在上海某KTV楼下与醉酒男子庄某炜发生口角。起因是庄某炜指责丁某等人说话声音太大,双方短暂争执后被劝离。然而,丁某等人返回酒店后心有不甘,再次折返寻找庄某炜泄愤。在追逐、殴打过程中,庄某炜倒地后仍遭持续攻击,最终导致6处肋骨骨折(轻伤一级)及5处轻微伤。法院审理认为,丁某、王某伟在事态平息后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和一年三个月。(参见丁某、王某伟寻衅滋事案——“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行为的审查认定,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5-05-1-269-001)
一、法律视角:什么是“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
根据《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的核心在于行为是否“破坏社会秩序”,且行为方式需符合“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起哄闹事”等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即使事出有因,若行为人借题发挥、超出合理解决纠纷的限度,仍可能构成“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本案中,丁某等人的行为特点鲜明:
1.矛盾已平息:初次争执后双方已分开,冲突本可避免。
2.主动升级事态:丁某等人返回现场并非为解决纠纷,而是出于“不甘心”“泄愤”等主观恶意。
3.手段过激:庄某炜逃跑倒地后仍被持续殴打,侵害行为明显超出合理限度。
二、争议焦点:被害人有过错,行为人能否免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被害人庄某炜对矛盾纠纷的引发有一定责任的情况下,被告人丁某、王某伟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曾有观点认为庄某炜因醉酒辱骂引发矛盾,自身存在过错,丁某等人的行为应减轻甚至免除责任。但法院明确指出,被害人过错不能成为随意施暴的正当理由。只有在两种情形下被害人过错可能影响定罪:其一,被害人故意引发矛盾(如蓄意挑衅);其二,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主要责任(如长期欺凌导致报复)。即便被害人对偶发性的矛盾纠纷也有责任,但如下两种情形亦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一是在事态已经平息、纠纷已经中止的情况下,行为人为了争强斗狠、逞强耍横,仍然小题大做、借题发挥;二是在冲突过程中,特别是在双方口角时,行为人一方陡然加大侵害力度,实施与常情常理背离的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等行为。
本案中,庄某炜的醉酒辱骂属于偶发行为,既非故意挑衅,也未持续激化矛盾。相反,丁某等人明知冲突已结束,仍单方扩大事态,主动实施暴力,其主观恶意和客观危害均已达到刑事追责标准。这一裁判思路传递明确信号:法律不鼓励“以暴制暴”,更不认可“借机报复”。即使日常生活中遇到摩擦,公民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非滥用私力。
三、司法警示:如何避免寻衅滋事罪的“扩大化”?
内蒙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认为,近年来,寻衅滋事罪因适用范围广、入罪门槛低,常被质疑存在“口袋化”倾向。为避免司法滥用,需严格把握以下界限:
1. 主观动机:是否具有“逞强耍横”的恶意?
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耍威风”等流氓动机。例如,因琐事争执后临时起意殴打他人,可能构成此罪;但若因债务纠纷针对性报复,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丁某等人折返施暴的行为明显出于“争强斗狠”心态,与解决纠纷无关,故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2. 行为限度:是否超出社会容忍范围?
法律允许公民在合理范围内维护自身权益,但禁止以暴力或侮辱等方式过度反应。例如,被他人碰撞后要求道歉属正当行为,但若因此持械伤人,则可能触犯刑法。本案中,庄某炜的辱骂未造成实质侵害,丁某等人的暴力回应显然超出必要限度。
3.社会危害:是否破坏公共秩序?
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而非单纯的个人权益。若行为仅针对特定对象且未引发公共秩序混乱,则可能不构成本罪。例如,在私人场所因纠纷斗殴,通常按故意伤害处理;但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不特定人员,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本案案发在道路等公共场所,殴打行为引发路人恐慌,对社会秩序造成实际破坏。
张万军教授认为,法律既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也是公民行为的边界。丁某、王某伟案的裁判彰显了司法对“借故生非”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同时也提醒公众:维权须守法,冲动代价高。在法治社会中,理性与克制才是化解矛盾的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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