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消防领域不大不小的事,就是11项行业标准的修改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已近尾声。其中
我必然要关注此事,已经在限定时间向有关机构提出了书面修改建议。
这两份行业标准的报批稿,最明显的改动就是新增了“视频分析”的内容,篇幅很大,占有相当分量。报批稿中专门设有两节多达18条。视频分析范围包括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时间、起火原因和蔓延经过等。而物证提取与检验鉴定,仅一节12条。
实践中,基层火灾调查人员确实愈加依赖现场视频,很多火灾事故调查不看痕迹、不取证、不鉴定,凭某机构作出的视频分析意见就可以定火灾原因、起火部位。因而产生的争议不在少数,需要引起警觉。
“视听资料分析,电子数据分析”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证据的行为。我国仅有极个别机构的寥寥几个人,在向消防救援机构出具视频分析意见,实质垄断了这项收费业务。行业壁垒导致社会上的第三方机构无法进入。该项活动又没有建立行业自律体制,完全处于无人监管约束的状态。
《火灾原因认定规则》更是将其赋予极其重要的地位,特别修改了“引言”,提出“火灾原因认定是对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听资料分析、电子数据分析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所获得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并最终得出结论的过程”。“一般要求”和“起火部位认定”的部分,也做了相同叙述。问题在于,无论“视听资料分析”还是“电子数据分析”本质上仍是分析者的个人主观认识,怎么就成了获取证据的环节了呢?
其实,“视听资料分析,电子数据分析”的结论并不是三大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既不是书证也不是鉴定意见,火灾案件若进入刑事、行政和民事程序,其证据属性、证据能力必遭挑战和质疑。
由于安装位置、拍摄角度、光线、遮挡等因素影响,很多声像资料是不能直接反映火灾现场状况的。此时,如果依靠主观分析来确定画面以外的事实,真实性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将没有直接记录到现场情况的视频证据作为间接证据,审查极为严格,若不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通常不会予以采信。
特别强调的是,“视听资料分析,电子数据分析”的结论不是全国人大规定的声像资料鉴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势必将成为各方关注质疑的焦点,动摇火灾调查结论的可信性。
因此,我向有关机构建议删除相关内容。待行业自律、纠偏和验证机制建立,供给侧能够更好地满足群众需求,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单行的行业标准。
消防救援机构各项工作中,火灾事故调查是重中之重,是基础。要秉持科学、公正、客观的态度,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防止既得利益者跑马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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