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工人视同工龄认定规则
一、认定时间分界
1986年10月前招工
1986年9月30日(含)前招录的合同制工人,若档案记载完整(如招工表、工资变动表等),其工龄可直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费。
1986年10月后招工
1986年10月1日(含)后招录的合同制工人,需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工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不再自动认定视同工龄。
二、特殊情形认定
军龄、下乡经历
退伍军人、下乡知识青年被招录为合同制工人后,其军龄、下乡期间符合国家政策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临时工转合同制工人
1986年9月30日前以临时工身份工作,后转为合同制工人且档案记载连续的工龄,可合并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认定条件与材料
档案要求
视同工龄认定需以原始档案为依据,包括招工审批表、工资表、工种变动记录等完整人事档案材料。
若档案缺失或记载不连续,可能导致部分工龄无法认定。
补缴政策
1986年10月至1992年9月期间未实际缴费的合同制工人,若单位未代缴养老保险,需补缴退休养老基金后方可认定该阶段视同工龄。
四、政策例外说明
1992年后工龄计算规则
1992年10月1日(含)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工龄以实际社保缴费年限为准,连续工龄不再作为养老金计发依据。
无档案或档案不全
合同制工人若未建立人事档案或档案缺失关键材料(如招工手续),无法通过视同工龄审核,需以实际缴费年限为准。
总结:合同制工人能否认定视同工龄主要取决于招工时间和档案完整性。1986年10月前招工且档案齐全者可认定,后续招工需以实际缴费为主,特殊群体可结合政策补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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