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一男子因酒驾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时隔数日又因醉驾被取保候审,仍不思悔改,短期内在取保期间再次醉驾,一错再错。近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经查,2024年11月2日23时左右,被告人钱某(化名)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行政处罚;同年11月23日1时左右,钱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又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钱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5年1月4日23时左右,钱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钱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庭审中,被告人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无证酒后驾车,因醉驾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思悔改,以身试法,多次无证酒后驾车,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且不得适用缓刑,鉴于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等情节,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决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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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太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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